飙车是罪,为何少人知
4月11日晚,一辆红色的法拉利和一辆绿色的兰博基尼,在北京朝阳区大屯路隧道内发生交通事故。兰博基尼撞得面目全非。此后,随着事件的持续发酵,一段由行车记录仪拍下的事发前影像上传网络,视频显示,兰博基尼和法拉利在隧道中头对头向西行驶,兰博基尼轿车快速倒车,法拉利逆行追赶。此情此景虽让网友直呼有钱任性,但事件本身却不止这么率性简单。
警方目前已认定两位豪车驾驶员于某、唐某存在追逐竞驶违法行为(在隧道内行驶的瞬间最高时速超过160公里),并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将二人依法刑事扣留。至此,关于富二或官二,以及车祸背后还有什么更离奇情节的猜测与想像,其实尽可先搁置一旁。眼下最该关注的,是警方通报中二人所涉嫌犯下的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是一个相对年轻的罪名,自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其单独入罪算起,迄今也只近4年的时间。不过,4年说长不长,说短也不算短。比如经过交警的常态化执法、媒体的宣传报道、人们的口耳相传,“醉驾入刑”差不多已是广为人知。而醉驾所入的“刑”,正是这同一个 “危险驾驶罪”——《刑法修正案(八)》中对此罪名的规定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这里于是出现了一个十分尴尬的局面:在“危险驾驶罪”的同一罪名下,醉驾入刑“热”,追逐竞驶(即通常所称的飙车)入刑“冷”。一个可资佐证的事实是,据事件后续报道,“大屯隧道被称为 ‘飙车胜地’”,“近几年的媒体报道中,这条隧道是‘飙车族’最爱选择的‘赛道’之一,附近的居民曾经多次向交通队和媒体举报”。在几年的时间里,“飙车族”都肆无忌惮,屡“举”不改,不停上演现实版的《速度与激情》,或正印证“飙车入刑”的纸老虎形象。
为什么危险驾驶罪一头冷一头热,人们大多也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有人可能会说,这是因为醉驾行为更常见、更易犯、更易取证。此说虽有相当的道理,但若以其为托辞,却无论如何站不住脚。醉驾与飙车之所以入罪,上升到须用刑法来调整的高度,正是因为二者的危害巨大,且在伯仲之间。相对于醉驾,飙车行为固然是少,但一来不能因为少就事实上流于放任,二来,飙车入刑案例并不多见,怕也是 《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不争的事实。另外,从技术上看,抓拍超速飙车,现在也并非难题,车速超过若干公里就抓拍不到,在新科技手段面前业已成为过去时。总之一句话,决不能让“刑不上豪车”成为留存在公众心里的刻板印象。
醉驾入刑以来,之所以深入人心,为大众普遍知悉,最根本的缘由就在于严格执法。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尊严与威慑,必由具体的司法来展现。醉驾入刑的执行严,对于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树立人们的知法守法观念,乃至匡正社会风气,都起到了良好的效用。醉驾如此,飙车亦不该在很多时候成为法外特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