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走搬迁补偿款不当得利需返还
09.09.2015 09:55
本文来源: 法院
本网9月9日讯(白永华)近日,孝义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领取搬迁补偿款而产生的不当得利纠纷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补签了借款协议,约定赵某将补偿款5.7万元借给胡某使用。
2014年7月,赵某丈夫去世,生前膝下无子,胡某时常帮忙处理家庭琐事。2013年8月,村委给赵某夫妻发放搬迁补偿费28万元,后购房花费22万余元,剩余5.7万元放在村委账上。2014年10月,胡某将此款全部领走一直未还,现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还款。
庭审中,胡某表示自己是由赵某叔婶抚养长大,叔婶二人平日对他也十分关照,他将5.7万元补偿款领走确系因为家庭急用,并无贪占念头。平常生活中,他一直尽心尽力照顾两位老人,为老人修缮院墙,更为叔父养老送终。
了解案情后,承办法官认为本案的起因在于原、被告之间存在误解,赵某丈夫去世之后,婶侄二人沟通不畅,导致矛盾无法及时化解。随后,法官先给胡某释明其未经赵某同意取走补偿款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不当得利,理应返还,然后又从情感角度安抚赵某。经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补签了借款协议,赵某撤回起诉。
责任编辑:武文静本文来源: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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