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常态·新作为】省国土资源厅5项措施为企业减负
4月1日起,我省《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稳定运行的若干措施》开始实施。3月31日,记者从省国土资源厅了解到,在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稳定运行方面,国土部门主要采取5项措施,涉及土地和矿产资源两个方面,仅缓缴资源价款一项措施,今年将为企业减负165.21亿元。
减负措施主要内容包括:缓缴2015年度资源价款,为企业减负165.21亿元;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鼓励企业在符合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企业在使用国有未利用地,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给予优惠;企业利用已有存量土地和原厂房兴办商务和信息服务、研发设计等服务业用地,以及符合国土资源部规定的行业目录的工业用地,分别通过土地的取得方式、先租后让、在法定最高年限内实行缩短出让年期等办法,给予优惠。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王晓立向记者表示,国土部门将努力在改变工作作风和提高办事效率上下功夫,做到提前介入、积极作为,通过加强调研和督导,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帮助企业走出困境。(记者冷雪)
版式/制图:刘铁军
山西省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稳定运行的若干措施
当前,全省工业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增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问题突出。为切实帮助企业克服困难,促进全省工业经济平稳运行,省政府研究制定了 《山西省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稳定运行的若干措施》。
A 262项 行政权力
★取消的省本级涉企行政权力事项29项(摘选)
○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入晋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入晋备案;○物业服务企业入晋备案;○一级汽车客运站建设项目综合验收;○收费公路收费许可证审验;○全省网吧连锁企业认定;○信用卡章程审批等。
★下放的省本级涉企行政权力事项14项(摘选)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自由技术进出口登记;○软件出口登记;○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经纪执业人员备案;○假药、劣药检验鉴定等。
★改为属地管理的省本级涉企行政权力事项219项(摘选)
○对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或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认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处罚;○对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发生较大以上行车安全事故并负同等以上责任以及的处罚;○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处罚;○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对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对餐饮单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处理的处罚;○对向无证经营药品单位或个人提供药品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等。
B 17% 交通运输
★对货运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实行阶段性优惠(执行期限2015年4月1日-2016年4月1日)。
优惠12% 高速公路货运车辆通行费优惠12%;
优惠17% 对使用ETC卡缴费的货运车辆优惠17%;
4倍 对持有《超限运输许可证》的超重车辆,超重在100%以上的部分,其道路补偿费最高征收系数由16倍降为4倍。
★对10类铁路运输货物实行普惠运价。
焦炭、金属矿石、钢铁及有色金属、非金属矿石、矿物性建筑材料、水泥、粮食、化肥及农药、鲜活及其他等。
★取消铁路护路联防费。
★取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取消营运车辆管理IC卡工本费。
★启动太原铁路口岸建设,推动大同航空口岸正式开放,争取运城航空口岸临时开放;加快“无水港”建设;加速电子口岸建设,完善关检合作“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的信息平台,积极推进大通关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为企业进出口创造便利条件。
★对集装箱装运块煤、焦炭实行“一口价”优惠运价。
★对一定时期内有连续稳定发送需求或一次运量较大的铁路运输客户,实行运价优惠。
★对采取“零散快运”铁路运输的货物,实行运价动态调整优惠。
★对省内煤、焦铁路运输车流径路按最短计费径路进行优化。
C 1.5% 社会保障
★2015年度困难企业继续缓缴五项社会保险。
★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失业保险费率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2%降至1.5%,个人缴费比例由现行的1%降至0.5%。
★降低忻州、吕梁、临汾、运城、晋城和省直6个地区和系统企业的生育保险费率。
★停止征收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
★继续实施小微企业“六补一缓”政策。
★通过“七补一贷”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给予创业园区建设和创业孵化基地场租补贴。
★给予企业新招用人员组织培训以及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给予29家人才培养评价试点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
★给予部分并轨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2015年度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给予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
★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从2015年起,为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以及其他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发放稳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上年度失业保险缴费总额的50%,稳岗补贴政策执行至2020年底。
D 进出口
★免征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
对报检的所有出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境检验检疫费。
★免征出口企业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收费。
★对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口货物实施预检验,当货物实际出区进口时不再实施检验;在企业报检、通关环节,实现无纸化操作;对辖区入出境特殊物品企业实施信用分类和产品风险分级,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对进出口企业实施出口直放和进口直通,与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建立一体化通关机制;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检验检疫业务“通报、通检、通放”。
E 3合1 工商税务
★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试点工作。
★暂停征收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推行国、地税联合办税,推动办税服务厅互设窗口,提高办税效率。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政策解释和业务辅导。强化监督考核,确保减免到位、抵扣到位、退税到位。
F 取消/免征
★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取消文化市场证照工本费。
★暂停征收缺建绿地补偿金。
★暂停征收临时占用绿地费。
★省属国有企业免缴2014年度国有资本金收益。
★免征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计量考评证书费、计量考评员考核费、计量授权考核费等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暂停征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
G 投资基金 120亿元
★设立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文化和旅游产业投资基金,力争基金总规模达到120亿元,重点支持装备制造、文化旅游、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食品医药和现代服务业等七大产业。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对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项目评估工作,所需费用由省投资解决。
★省级政府特别流转金投资期限延长为10年。
★设立小微企业扶持基金,按市场化运行方式,支持中小微企业;实施以奖补方式支持政银企合作,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实施中小微企业成长工程,推广“助保贷”等融资模式,建设一批小微企业创业基地。
★加大产业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服务平台向企业全面开放。
★对全省外贸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给予资助,带动企业投入,提升外贸基地公共服务水平。
H 能源资源 3元/立方米
★实行工业用水限价。
引黄工程直供太原地区工业引黄原水价格不得超过3元/立方米,其他地区不得超过2.5元/立方米。(执行期限:2015年4月1日-2016年4月1日)
★规范超计划用水加价费,统一纳入水价管理。
★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按标准降低20%执行。
★暂停提取2015年度煤炭开采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
★缓缴2015年度资源价款。缓缴期内,企业承担资金占用费。
★继续减半收取煤炭交易服务费。
★取消企业每年25万亩矿区绿化任务。
★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工业项目按照此规定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工业项目按照此规定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支持企业利用已有存量土地和原厂房兴办商务和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物品储运、鲜活农产品销售等服务业。支持利用工业、仓储等用房、用地兴办符合规划的服务业,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对符合国土资源部规定的行业目录的工业用地,可以采取先出租后出让、在法定最高年限期内实行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
★取消用电企业停产或减产期间暂停或减容期限限制。
★新增电力用户缓交临时接电费。
I 金融行业 22项
★取消、规范22项金融机构业务收费。(摘选)
取消 商业银行不得对人民币储蓄开户、销户、同城的同一银行内发生的人民币储蓄存款及大额以下取款业务收费。
取消 本行个人储蓄账户的开户手续费和销户手续费。
取消 本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手续费和销户手续费。
取消 同城本行存款、取款和转账手续费(贷记卡账户除外)。
取消 密码修改手续费和密码重置手续费。
取消 通过本行柜台、ATM机具、电子银行等提供的境内本行查询服务收费。
取消 存折开户工本费、存折销户工本费、存折更换工本费。
取消 向救灾专用账户捐款的跨行转账手续费、电子汇划费、邮费和电报费。
规范 不得以贷转存。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规范 不得存贷挂钩。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规范 不得以贷收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规范 不得借贷搭售。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规范 不得一浮到顶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 、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规范 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经客户以书面、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录音或电子签名方式单独授权,不得对客户强制收取短信服务费。
★对于银行贷款承诺、融资意向书、资金信用证明等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不再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
★加大政府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力度。有效提高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低费担保服务和撬动银行信贷资金的能力。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选择发行股票、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融资品种,通过资本市场募集项目建设资金,优化企业债务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