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项举措 勾绘法院改革路径
法院改革时间表
制图:李姿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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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即修订后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的有关情况。《意见》提出了7个方面65项司法改革举措,涉及法院组织体系、司法管辖制度、法官履职保障、审判权力运行、法院人事管理等各个层面。《意见》有哪些亮点?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将发挥哪些作用?
确保审判权依法独立行使
领导干预司法记录入卷存查,司法管辖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介绍,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内容。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加快推进,我国司法环境显著改善,但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受到不当干预等情况仍然比较突出,有些与体制机制不科学不完善存在很大关系。
对此,《意见》全面贯彻中央改革要求,提出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机构设置上,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划重大民商事、行政等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构建普通类型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受理、特殊类型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受理的诉讼格局。管辖制度上,改革行政案件、海事案件、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探索建立与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相衔接的案件管辖制度。管理体制上,推动省级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探索实行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的相对分离,从体制上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保障机制上,配合中央有关部门,推动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审判执行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首次提出建立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等信息依法提取、介质存储、专库录入、入卷存查机制,相关信息均应当存入案件正卷。健全法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成立法官惩戒委员会,制定公开、公正的法官惩戒程序。
最高法司改办主任贺小荣说,法官惩戒委员会在我们国家是新生事物。法官职业有一定的特殊性,是根据现有的证据推定过去发生的事实,对法官的责任追究也必须建立专业组织来鉴定法官的过错。
便利群众诉讼
建立完善立案登记制,废止违反司法规律的考评指标
李少平表示,科学合理配置司法职权,对于实现司法权力之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对此,《意见》贯彻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提出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完善审级制度,改革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制度,逐步改变主要以诉讼标的额确定案件级别管辖的做法;建立科学合理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废止违反司法规律的考评指标和措施,取消任何形式的排名排序做法;深化执行体制改革,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推动将财产刑执行纳入统一的刑罚执行体制。
贺小荣说,诉权的广泛性和便捷性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司法文明进步的标志。立案审查变为立案登记后,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法院必须先收下,需要补充的要耐心告诉当事人,等材料收齐后,当即能立案的就当即立案,实在不能立案的,最长也要在7天内给当事人一个答复。
文明司法保障人权
刑事被告人出庭不穿囚服,禁止对律师歧视性安检
《意见》规定:“彰显现代司法文明,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贺小荣介绍,禁止刑事被告人和上诉人穿着马甲或者监管标志服出庭,标志着我国司法保护人权制度又向前迈进了一步。犯罪嫌疑人是被指控的对象,但他并不是已经确定为罪犯,这样的人不能给他有罪的标签,因为只有经过庭审判决才能确定他是不是构成了犯罪。最高法正在和公安部协调,推进这项制度改革。
为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机制,《意见》还要求,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强化控辩对等诉讼理念,禁止对律师进行歧视性安检,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便利。依法保障律师履行辩护代理职责,落实律师在庭审中发问、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的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打破行政化壁垒
落实审判责任制,审委会主要讨论法律适用问题
李少平认为,完善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为保障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落实审判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任务。目前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司法行政化问题还比较突出,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层层请示、层层审批,违背司法规律和审判运行规律。
对此,《意见》明确提出健全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和办案责任制,健全院长、庭长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机制,改革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要求审判委员会主要讨论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推进裁判文书说理改革;改革涉诉信访制度,创新网络办理信访机制,推动建立申诉案件律师代理制度;完善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推动实现全国法院统一平台统一公开信息;完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和案件办理程序,建立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明确提出以司法便民为目的,完善诉讼服务中心制度、人民法庭制度,改革送达制度,探索推广信息化条件下的电子送达方式,继续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推动构建系统、科学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
贺小荣说,法官和合议庭才是亲自主持庭审、亲自听取当事人双方意见的人,判决应当由主持庭审的法官做出。把权力交给法官的同时,责任也交给了法官。任何权力都应当受到监督,不受监督的权力是可能导致腐败的,因此要加大司法公开的力度。裁判文书全部都要上网,所有的裁判文书都应当讲道理。此外,还应强化人民法院院长、庭长的监督制约,监督有度、监督有序,失职要担责,监督要留痕,所有的院长、庭长在监督案件当中要留下痕迹。
完善法官管理
初任法官应在基层法院任职,说理水平成考核要素
李少平表示,建立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是必须牵住的牛鼻子。长期以来,我国对法官沿用普通公务员管理模式,法官的选任、管理、考核、待遇均没有体现法官职业特点,也不符合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需要。
对此,《意见》提出,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以法官为重心,全面推进法院人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主要措施包括:一是推动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健全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制度,科学确定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数量比例。二是建立法官员额制度,科学确定四级法院的法官员额,同时要求科学设置改革过渡方案,确保优秀法官留在审判一线。三是改革法官选任制度,在国家和省一级分别设立由法官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法官遴选委员会。健全初任法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人民法院任职,上级法院法官原则上从下一级法院遴选产生的工作机制。
意见同时提出推动裁判文书说理改革,建立裁判文书说理评价体系,将裁判文书说理水平作为法官业绩评价和晋级、选升的重要因素。(徐 隽)
责任编辑: 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