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承担何种法律后果
15.04.2016 11:31
本文来源: 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为索要债务,伙同他人非法拘禁并侮辱殴打李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刘某非法拘禁被害人时间较长,有侮辱殴打情节,且有犯罪前科,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刘某有投案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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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第三款: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黄俊良 作者单位:平陆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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