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号转户遭遇“霸王条款” 法官调解维护消费者权益

24.06.2014  20:45

本网记者 陈伟 通讯员 杜建红 申红霞

 

2013年9月,孔某预将其使用的手机号码159****1999转让于田某某使用。双方签订转让协议后,即去某通信集团营业厅办理过户手续,但营业厅工作人员称,其拥有的电话号码属吉祥号码,不能过户。无奈之下,孔某通过人工服务进行投诉,得到的答复是,根据内部规定,吉祥号码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且拒不提供该规定。

原告多次找被告营业厅或者通过服务电话进行沟通,始终未得到妥善处理。于是孔某将某通信集团公司起诉至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向某通信集团公司阐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性规定,内部规定不得限制消费者权利。被告认识到其规定的不合理,并愿意为原告办理过户,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随即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在现代社会,尤其是在商业交往中存在大量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拟定方往往处于优势地位,经常会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合同条款。在某种程度上而言,格式合同是对契约自由原则的突破。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审慎签订合同。而且,法律对格式合同也做出了限制性规定,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公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消费者遭遇不法侵害时,要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通过其他合法途径难以达到目的时,要及时寻求法律救济。

 

责任编辑: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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