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民智 纳民意 顺民心

13.03.2015  11:37

  新华网北京3月12日电(记者陈菲 王海鹰 李鹏翔 赵文君 赵叶苹 潘洁 华晔迪)“这次修改,是一次很好的普法教育,税收法定的理念也会更加深入人心。”全国人大代表赵冬苓说。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12日上午举行第二次会议。会议经过表决,决定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草案等提请各代表团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显示,经对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认真研究,对修正案草案作了63处修改,其中带有实质性的修改27处。

  在修改中,备受关注的就是将三审稿中“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这一法定事项的表述,修改为“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将海南省三沙市纳入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范围。

  对此,代表们给予高度肯定,普遍认为大会充分发扬了民主,听取和吸纳了代表团和代表们的审议意见,体现了对代表意见的重视和尊重。

  全国人大代表沈春耀,也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他透露,11日上午根据大会议程,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审议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会议从上午9点一直开到中午12点多,对代表们提出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意见进行了讨论,并作出了多处重要修改。

  “比原来有了很大的进步。”赵冬苓代表在代表团小组讨论中说,“这次加了税率,我认为这是最重要的要素,非常高兴看到这一修改。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一直关注立法法的修改,曾两次在全国人代会上提出修改立法法的建议。看到这次修改,周洪宇感到自己提出的建议被采纳了。

  “这正是充分听取了代表们的意见,体现了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也让代表们更加认识到自己的责任感与使命感,充分发挥主体作用,更加努力地履职尽责。”周洪宇说。

  全国人大代表郝如玉认为,“税种制度”写入立法法决定草案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它科学正确地设定了税收的功能和税收的位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中没有谈到“税种制度”,修正案草案所提的“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同属于收税征管制度,而全国人大税收立法要法定两个方面:法定税种的征收制度(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法定税收的征管制度,原来的表述只表述了后一方面。

  “代表团审议时代表们提出这个建议,今天收到的决定草案加进了税种制度的内容,大家都觉得是一件非常高兴的事,它更准确地反映了‘税收法定’的原则,也就是由人民来决定税收的征收。”郝如玉说。

  此外,针对将海南省三沙市纳入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范围,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环境资源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卫留成说,这一修改说明,人民代表大会更加注意采纳代表的意见建议,尤其是在这种很重要的决议审议中,尊重和重视代表意见,充分发扬了民主。

  全国人大代表、三沙市委书记兼市长肖杰表示,这一修改极大地增强了作为代表履职的信心,决定草案如获通过,三沙市将按照规定做好三沙地方立法工作。

责任编辑: 孟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