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绿色建筑集中区专项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合同登记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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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项目名称: 忻州市绿色建筑示范区专项规划
委 托 人: 忻州市规划勘测局
(甲方)
受 托 人: 山西省第二建筑设计院
(乙方):
签订日期: 2015 年 8月10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就 忻州市绿色建筑示范区专项规划 项目的技术服务,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服务内容、要求和方式 1.服务内容:忻州市绿色建筑示范区专项规划 2.服务要求:按国家建设部城乡规划行业规范的有关要求编制。 3.成果形式:规划文本、说明书、图纸(包括分图则)、电子文档(JPG、DWG格式)。
二、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1.甲方需提供有关基础资料和相关图纸,协助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研等工作; 2. 乙方按照双方约定的内容,负责本次规划设计的编制工作,并分阶段提供相应阶段工作成果; 3.乙方在项目完成时归还甲方规划基础资料。
本合同自 2015 年 8 月 10 日至 2015 年 11 月 9 日在 忻州 履行。 乙方于 2015 年 11 月 9 日前完成全部成果,并交付甲方 八套书面成果及电子文件一份 。
2015 年 8 月 10 日,开始规划方案阶段(40天):基础资料收集及调研、编制初步方案。 2015 年 9 月 18 日,开始规划成果阶段(30天):根据初步方案修改意见,进一步完善相关要求,并完成规划评审稿,供有关职能部门及专家评审。 2015 年 10 月 19 日,开始成果提交阶段(20天):完成成果方案的修改和编制。并于 2015 年 11 月 9 日前上报最终成果。 技术服务按 《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区技术导则》等 标准,采用 甲方组织专家评审方式验收 方式验收,并由 甲方 出具服务项目验收证明。所需评审费用由 乙方 负责,乙方按规定时间提交成果后,甲方无正当理由在60天内不组织验收,视为已验收。 本项目后续保证期为一年。在规划评审通过后一年保证期内发现质量缺陷的,乙方应当返工采取补救措施。但因甲方使用、保管不当引起的问题除外。 超出签订合同时约定的技术内容,如增加内容、修改和调整内容等,都不属于保证期范围内,需重新委托。 因甲方原因推迟或延误验收时间,由甲方与乙方进行协商,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六、 技术要求 1、规划编制申请单位要根据自身研究优势,精心筹建编制组,并对编制组成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负责。鼓励组成跨领域、跨学科的专家团队联合申请。鼓励吸收在一线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加入编制组。 2、编制组负责人须有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此条件的,须有同领域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书面推荐。 3、编制组负责人必须是该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挂名或不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作为编制负责人。 5、编制单位所编制的忻州市绿色建筑示范区专项规划必须经过评审专家组的评审通过并符合相关规定及要求。 6、编制组负责人应在绿色建筑设计领域有一定研究或参与过相关项目的规划编制。 7、编制成果应满足国家相关规划法规及绿色建筑技术要求。 8、编制成果应符合山西省及忻州市相关指导与实施意见。 9、编制成果应尊重城市整体特色并满足可持续发展要求。 10、编制成果应当对示范区的规划与建筑设计具有实施性指导意义。 11、编制单位所编制的忻州市2015年绿色建筑集中区专项规划编制项目必须经过评审专家组的评审通过并符合相关规定及要求。 12、相关资料 序号 | 规划编制需参加的会议 | 有关事宜 |
1 | 初步方案 | - |
2 | 中间成果 | 相关部门审查 |
3 | 专家评审成果 | 专家评审及规委会审查 |
4 | 政府常务会议评审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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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最终成果 | 公示、甲方验收 |
备注:文本份数由甲方来确定。正式汇报的次数为四次以上。
13、人员情况
在招标文件中承诺的编制人员必须到位,参加以上各类会议,做汇报时均需人员到位。
14、调研天数不得少于20天。
15、在规划编制期间需多次与甲方沟通。
七、 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1.本项目报酬(技术服务报酬,大写)人民币: 30 万元,大写: 叁拾 万元整。
2. 支付方式
第一次支付总额的30%,为 9 万元,完成基础资料收集及调研并编制完成初步方案。
第二次支付总额的50%,为 15 万元,完成规划评审稿。
第三次支付总额的20%,为 6 万元,完成成果方案的修改和编制,上报最终成果。
本合同价格为固定不变价。
乙方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发票或增值税发票。
本合同总价款含项目评审费。
八、 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甲方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性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2)甲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0天以内,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规划文件成果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0天以上时,乙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3)甲方变更委托规划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增付规划设计费。
(4)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规划设计文件时,如果乙方能够做到,甲方应根据乙方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赶工费。
(5)甲方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规划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费用由乙方自理。
(6)甲方应保护乙方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交付的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
(7)非因乙方原因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实际工作进度支付设计费用,不足阶段性工作进度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的,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2.乙方责任:
(1)乙方应按国家规定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甲方提出的规划要求,进行专项规划的编制,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规划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2)乙方按本合同第一条至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资料文件。
(3)乙方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规划设计审查审查、咨询、评估会议, 负责上述会议设计资料的准备和汇报工作,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确保规划项目顺利通过审查批准。
(4)乙方应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甲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5)乙方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乙方设计错误造成设计失误,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造成的实际损失额度,以扣减设计费方式承担经济损失。
九、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生效后,为保证合同的顺利进行,甲乙双方通过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与变更,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附件与主件在执行中发生矛盾时,应以补充协议为准。
3.当本合同双方约定的条件履行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4.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所有提出的或允许给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承诺,均应以书面形式(传真、信函、挂号信、特快专递、指定邮箱等方式)递交,并应经双方加盖双方公章或双方联系人签字确认。
5.本合同的附件以及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会议纪要(应加盖双方公章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或双方联系人签字)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文件信函或会议纪要等文书互相冲突或矛盾或者这些文书与合同条款冲突,则以时间在后的文件为准。或者文件信函、电子邮件、纪要等矛盾以时间在后的为准,但不得与合同条款相矛盾,如有矛盾则以合同为准。
十、 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1.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支付一天,按逾期金额的2‰支付滞纳金。
2.违反本合同第一条至第五条约定,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上限为已付金额的30%。
3.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违约方应支付合理数额的违约金,违约金额不超过合同额。
十一、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十二、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 其他
1.委托方要求承担方提供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2.合同签订后,乙方在收取第一次规划费后一周内进入现场开展工作。
3.如因不可抗力而延误的,可视具体情况顺延。
4.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6.其它约定事项:无
委托人︵甲方︶ | 名称 (或姓名) | 忻州市规划勘测局(签章) | 技术合同专用章 或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法定代表人 | (签章) | |||||||
委托代理人 | 王爱明(签章) | |||||||
联系 (经办)人 |
(签章) | |||||||
住所 (通讯地址) |
| 邮政 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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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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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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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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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人︵乙方︶ | 名称 (或姓名) | 山西省第二建筑设计院(签章) | 技术合同专用章 或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法定代表人 | 王平 (签章) | |||||||
委托代表人 | (签章) | |||||||
联系 (经办)人 |
(签章) | |||||||
住所 (通讯地址) |
| 邮政 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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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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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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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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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技术合同登记机关(专用章)
年 月 日 |
201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