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川原组织部长郭龙龙一审被判十三年

09.11.2016  18:33

本网11月1日讯 (通讯员赵如水) 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应该恪守清正廉洁的行为准则,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和道德的谴责。近日,陵川县法院对陵川县原县委常委、组织部长郭龙龙职务犯罪一案依法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郭龙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0万元;扣押于陵川县人民检察院未随案移送的犯罪所得及其他非法所得9700095.2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交国库;未退交非法所得的差额部分697195.97元继续追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龙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以及中共陵川县委常委、组织部长的职务便利,为煤矿承包业主、相关公司承揽工程,进行干部提拔和调整的人谋取利益,索取或变相索取、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364.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郭龙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组织部长的职务之便,指使部下以及有一定隶属关系的单位负责人采取虚列支出、虚开发票、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侵吞公款154532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郭龙龙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对差额巨大的5219466.17元不能说明来源,以非法所得论,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龙龙受贿、贪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郭龙龙接受其他8人共计3.6万元,无具体请托事项,与职务提拔、调整的关联度不大,不足以影响到职权行使,以礼金论处不计入受贿犯罪数额;指控的贪污所得应从贪污犯罪数额中扣减郭为掩饰犯罪以发奖金、福利和补助为名给部里工作人员发放的9.25万元。公诉机关指控郭龙龙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据,系统、完整,罪名成立,但由于对涉财产问题复杂性的认识偏差、计算方法上的疏略,在法院作必要调查核实并提取相关证据的基础上,作修正性的计算确认,对超过指控数额的54070.86元的部分,考虑计算家庭动态财产时间节点上的差异以及未能核算出工资卡反映出的利息收入,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在量刑和追赃时以等于指控数额为妥。对郭龙龙所犯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均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被告人郭龙龙在检察机关侦办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期间,如实交代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受贿犯罪事实,对其贪污、受贿犯罪,以自首论,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郭龙龙认罪悔罪,在案件侦查期间其家人退出接近于所涉案的赃款,可从轻处罚。基于侦查机关所冻结的四笔存款的期限已届满,予以续行冻结,在追缴郭龙龙犯罪所得赃款时先从冻结的款项中予以抵缴,超出部分充抵罚金。综上,鉴于被告人郭龙龙有索贿行为的从重情节,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和酌定从轻量刑情节,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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