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就开展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答记者问

29.07.2015  17:40
  省高院就开展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答记者问

抗拒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甚至采取暴力抗拒执行,不仅涉及到申请人的合法权利能否得到保护,而且严重阻碍依法治国的顺利进行。为了打击、严惩拒执犯罪等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专项行动。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两个司法解释,并于7月22日生效。7月24日上午,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介绍最高法院新发布的法律规定,并发布我省抗拒执行犯罪的十个相关案例,希望以此提高社会公众对抗拒执行犯罪行为的认知,努力营造“守法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发布会上,省高院新闻发言人段艾生、省高院执行局执行庭庭长郭斌分别就记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了回答。

  记者:最高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司法解释对是否构成拒执罪都作了哪些规定?作这些新规定的背景是什么?

  郭斌:《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由于“情节严重”规定不具体,在实践中不好操作。这次最高法院新发布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了明确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八种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拒执罪。

  一是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二是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是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是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六是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七是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八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记者:追究拒执罪在由公诉程序转换为公诉程序和自诉程序并行后,作为当事人如何走自诉程序,先到法院还是先到公安,如何行使此项权利?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郭斌:根据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先到公安或检察院来控告,只有当相关部门不认为是犯罪、不予追究法律责任时,才可以到法院来自诉。到法院后需带上相关证据到立案庭来立案。需要提供的证据包括两方面:一是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定书,证明自己有控告的权利;二是去公安控告和答复的材料。

  段艾生:自诉和公诉有轻微和严重的区别。自诉是三年以下的轻微犯罪,并且只有在向公安和检察院控告后,公安和检察院认为被执行人不构成犯罪情况下,才可以拿上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定书,到法院立案庭去申请立案。刚才说了八种情形,具备之一就可以,立案后再开庭审理。

  记者:如果申请执行人具备了行使刑事自诉权的条件,申请自诉应当是到哪一级法院?

  郭斌:应当到这个案子的一审法院来申请立案。

  记者:无论公安还是法院都是用法律来衡量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会不会公安认为不构成犯罪,而法院认为犯罪,或认为也不构成犯罪?

  段艾生: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作出裁判。

  

本报记者焦占伟 实习记者曹佩 责任编辑: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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