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高县烈士陵园附属工程采购合同
阳高县政府采购中心
阳高县烈士陵园附属工程采购合同
YZC2015—018JZ号
甲方:阳高县民政局
立合同单位
乙方:阳高县联益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宏达分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根据阳高县政府采购中心对阳高县烈士陵园附属工程的评审结果,并经三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项目名称:阳高县烈士陵园附属工程
第二条工程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元)
工程名称 | 规格或技术指标 | 金额 |
门楼 | 1、独立基础1.8m32、C10砼垫层0.82m33、砖柱11.8m34、盖梁、盖板6.7m35、钢筋0.82t6、琉璃瓦屋面4.2m27、琉璃瓦墙脊10m8、干挂花岗岩饰面84.4m29、石刻字22个10、铁艺大门21m211、琉璃瓦兽头12个 | |
停车场硬化 | 1、平整场地1100m22、厚土打夯1100m23、砾石基层1100m2 | |
院墙 | 1、挖土方45m32、主石基础45m33、砖围墙31.68m34、砖柱1.61m35、水泥砂浆挂面327m26、外墙涂料327m27、铁艺围墙120m | |
总报价(人民币小写) | 207800元 | |
总报价(人民币大写) | 贰拾万零柒仟捌佰元整 |
第三条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按照标书承诺严格执行
第四条竣工时间
竣工时间:2015年7月31日前
第五条验收标准、方法、时间和地点
竣工后甲方应及时组织相关技术人员,按照国家现行的验收标准进行验收,验收的时间和地点按照甲方要求执行。
第六条付款方式
竣工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全部付清工程款项。
第七条保证金
乙方按谈判文件规定在采购方交存保证金。
第八条售后服务
按乙方谈判时的承诺执行。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支付工程款(以银行开出的汇票或支票日期为准),每逾一日,甲方向乙方偿付所欠款额3‰的违约金;乙方所提供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拒收,同时,乙方向甲方偿付合同款总额5%的违约金。
2.乙方不能完成工程时,向甲方偿付合同款总额5%的违约金。
3.乙方逾期竣工时,每逾一日向甲方偿付合同款总额3‰的违约金,逾期交付7天后,采购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及采购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出具有关权威机构的证明后,经另两方同意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仲裁
甲乙双方在执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通过仲裁或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合同法》执行。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采购方三方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为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采购方留存一份,报阳高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