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有人打着慈善幌子谋私利
□ 法制日报记者 张媛 □ 法制日报见习记者 朱琳
慈善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产物,是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润滑剂和催化剂。制定一部专门的慈善法,出台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乐善好施、扶贫济困,无疑将成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一大重要举措。
在前不久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首次提请审议的慈善法草案备受关注,而其中规定的税收优惠制度成为热议话题。
经与国家税务总局协商一致,慈善法草案对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尽可能作出规定。草案规定,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实际上,我国已针对慈善活动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但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慈善法草案时,车光铁委员说,税收优惠政策是鼓励和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有效手段。但就目前基层工作情况看,因受客观条件、体制机制等因素影响,这些优惠政策在具体落实中确实面临一些问题和困难。
“比如,对于慈善机构接受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活动,按照现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相关规定,很多基层慈善组织甚至包括一些省级慈善组织,很难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捐赠票据难以出具。这不仅制约了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优惠政策的有效落实,也影响了企业开展慈善活动的积极性。”车光铁举例说。
王胜明委员也指出,国家税务总局在慈善税收优惠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但相关企业和慈善组织认为仍然不够,主要反映是税收优惠的面过窄、标准不高,即使符合条件但获得优惠也有难处。
《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此,王乃坤委员认为,我国现行慈善捐赠税前优惠标准偏低,不能超过12%,对于超出当年免税捐赠额的又不允许作下一年结转,这样就造成企业或者个人捐得越多、交税额度越大,从而积极性打了折扣。
“与国外慈善免税制度相比,我国现行慈善组织相关财税激励机制存在慈善组织自身享有的税收优惠不足、给予捐赠人的税收优惠不足等问题。”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副教授贾西津指出。
贾西津说,对企业来说,缴税和慈善捐款都要付出一定金钱,但是如果可以把缴税的款项拿来做慈善,效果更直接也更明显,同时还能收获社会声誉,加强社会责任感,有利于社会关系的维系,那么企业肯定会乐意为之,也会有更大的动力去从事慈善活动。所以慈善税收优惠能释放的社会活力是很大的。
据了解,英美日等国皆通过税收专门法律规定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虽然税收优惠的方式有所差异,但基本上都在所得税法、继承税法等单行税法中进行规定。比如,日本的《公益法人认定法》概括性地规定了一条“对于公益法人以及向公益法人捐赠的个人和法人有关的所得征税,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及其他必要的税收制度上的措施完善所得税、法人税以及继承税和地方税的征收”。英国的慈善法也只规定相关的税收优惠直接适用所得税法等,而并没有涉及具体的税种、税率、获取条件等。美国联邦主要通过税法规范慈善组织。
我国虽然由慈善法草案对税收优惠政策作出一定规定,但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立法法的规定,税收优惠的条件、税种、税率等具体规定宜由专门税收法律作出。对此,郑功成委员认为,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光靠一部慈善法是不行的,光靠慈善法中对有关税收的减免优惠提一些原则性规范也是不行的,还要税法的修改和调整同步跟进。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胜明对慈善法起草过程很是了解。他说:“在慈善法草案起草过程中,各方面都认为应当完善税收优惠。有的认为税收优惠是制定慈善法最重要的问题,甚至认为只要把税收优惠规定好了,慈善法的制定就取得了成功。但是,税收优惠对鼓励和促进慈善募捐虽有积极作用,但不宜过分夸大其在慈善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王胜明看来,企业和个人之所以把财产捐献出来,情况较为复杂、原因多种多样,涉及慈善文化、社会责任等多个方面,税收优惠只是其中一个方面。
范徐丽泰委员指出,有人将自己的钱作为对慈善组织的捐赠放到慈善基金中,他自己拿了税收优惠,他的工作人员也在这个慈善机构中领薪水,这是谋取税收优惠的安排,并不是真的做慈善事业。所以,她建议应当防止有人利用慈善组织为自己谋私利。
“据了解,一些企业或者个人之所以成立慈善组织,比如说公益基金会等,其目的不是真的要做慈善,而是希望通过这种方式避税或者达到洗钱的目的。所以必须对慈善组织或者捐赠者享受优惠的条件加以明确,作出限定,对捐赠财产的合法性必须予以担保。”王明雯委员建议。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