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间的涉劳动争议不适用仲裁前置

18.07.2016  17:39

 

作者:江鹏程

 

      王智在某IT公司从事编程工作。2015年2月,王智跳槽到了公司竞争对手某工作室从事编程工作。IT公司认为,王智的行为违反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而工作室明知道王智为自己单位职工,还实施“挖墙角”行为,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为此,IT公司将工作室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王智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诉讼中,工作室认为,本案属于劳动纠纷,应该先进行仲裁裁决,故法院无权受理。但法院最终对工作室的意见不予认可,审理了该案。

 

      评析: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防止部分单位假借各种程序拖延时间、恶意诉讼,我国法律实行“一裁两审、仲裁前置”的纠纷化解模式。对于一般涉劳动案件,仲裁前置是硬性规定。但本案中,IT公司是以工作室为被告进行诉讼,换言之,本案是两个用人单位之间的侵权争议,所以无需实行仲裁前置程序。如果IT公司以王智不遵守劳动合同为由进行诉讼,工作室以第三人身份参与,则适用劳动法规定的仲裁前置程序。(来源:2016-07-08山东工人报)

责任编辑:武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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