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 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以及香港、澳门选举十三届 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7年3月8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 王 晨
各位代表:
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向大会作《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到 2018年3月任期届满,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于2018 年1月选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需对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作出安排。
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做好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工作,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加强国家政权建设,长期坚持、全面贯彻、不断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按照宪法、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拟订了《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于2016年12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进行了审议,会议决定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现就决定(草案)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代表名额
选举法第十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人”。选举法第十六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是首次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的,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的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已经重新进行了分配。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我国人口总数略有增加,但总体结构变化不大,分配给各地的代表名额以保持稳定为宜。因此,决定(草案)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相同。”
二、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少数民族、归侨应选代表名额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应选代表名额,与十二届相同。为此,决定(草案)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6名,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2名,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台湾省暂时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3名,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应选代表名额,与十二届相同。为此,决定(草案)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应选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65名。”
为保证各少数民族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名额,从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来,在每届关于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中,都明确规定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占代表总名额的比例。为此,决定(草案)规定:“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应占代表总名额的12% 左右。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1名代表”,与十二届相同。各少数民族应分配的具体名额数,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本决定另行规定。除上述分配给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外,各少数民族还可以在各选举单位的选举中,被提名选举为全国人大代表。
从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来,在每届关于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中,都明确关于归侨代表名额为35名。为此,决定(草案)规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选归侨代表35名。”
三、关于代表的结构
人大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体现。选举法第六条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根据这一规定精神,为进一步优化代表结构,保证全国人大代表的广泛性,决定(草案)规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上升,农民工代表人数要比上届有所增加,党政领导干部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降低。连任的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选举法第六条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为此,决定(草案)规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提高。”各选举单位在选举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和选举工作,保证妇女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提高。
四、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时间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为此,决定(草案)规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于2018年1月选出。”
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是国家重要政治活动,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为做好这次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特别是依纪依法严肃查处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辽宁拉票贿选案,彰显了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对做好这次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工作具有重要警示意义。各选举单位要充分认识这次选举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部署要求上来,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严明换届纪律,把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密切联系群众,在本职工作中发挥带头作用,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具备履职意愿和履职能力,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得到群众广泛认同的人选,选举为全国人大代表。
决定(草案)经本次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本决定对代表名额进行具体分配。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审议。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说明
——2017年3月8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 王 晨
各位代表:
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作说明。
按照选举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为此,在本届全国人大任期届满前,需制定香港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2016年7月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工委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起草了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并在深圳召开座谈会,征询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的意见。2016年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符合选举法的规定,符合香港的实际情况,建议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草案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制定选举办法的指导原则
香港回归以来,全国人大已经分别制定了第九届、第十届、第十一届、第十二届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在香港选举产生了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实践证明,选举办法符合香港的实际情况,顺利选举产生了爱国爱港、在香港社会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全国人大代表,以往四届选举办法所确定的选举名额、选举方式和选举程序等,已经为香港社会熟悉和接受。为此,本次制定选举办法,应体现“基本不变,适当完善”的原则,保持选举办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基本制度安排及选举程序不作改动的基础上,根据新的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候选人的条件、参选人不得接受外国资助、代表资格的终止程序等方面作出必要的补充和完善性规定。
二、关于选举会议的构成
前四届选举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都规定,以成立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会议的形式提名并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实践证明这一做法是可行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建议仍沿用成立选举会议的办法,选举会议的组成方式也保持不变。据此,草案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由参加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的人员,以及不是上述人员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中的中国公民组成。(草案第五条)
三、关于候选人的条件
全国人大代表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必须拥护宪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同时还必须拥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为此,草案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必须是年满十八周岁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参选人在参选人登记表中应当声明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拥护“一国两制”方针政策,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草案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三款)。同时规定,主席团在选举日之前,对违反登记表所声明内容的参选人,经过审查核实,可以决定不将其列入候选人名单或者从候选人名单中除名(草案第十三条第三款)。
四、关于参选人不得接受外国资助
为防止外国势力干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切实维护国家安全,草案规定,参选人填写参选人登记表,应当声明未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如果发现参选人存在接受外国资助的情况,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核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代表当选无效。(草案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九条)
五、关于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据此,草案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草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主持选举中的具体职责也作了规定。(草案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草案规定,选举会议主席团是选举会议的领导机构,成员为十九名。主席团主持选举会议,其主要职责包括:确定选举日期;确定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时间;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提出总监票人和监票人的人选,由选举会议通过;宣布选举结果;接受与选举代表有关的投诉,转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处理等。这次选举办法草案,在以往四届选举办法的基础上增加规定,选举会议主席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送选举结果前,发现当选人违反登记表所声明内容的,应当在报送选举结果的同时,提出当选人违反登记表所声明内容情况的报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定代表当选无效。(草案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关于选举程序,草案延续了以往做法,规定:代表候选人由选举会议成员十人以上提名;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的候选人应多于应选名额,进行差额选举;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应选代表名额的有效,多于或者少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作废;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举会议成员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草案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六、关于代表的辞职、监督和补选
关于代表的辞职,草案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予以公告。(草案第二十一条)
为完善对香港选举产生的全国人大代表的监督机制,草案规定,当选的人大代表在履职过程中违反登记表所声明内容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终止其代表资格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意见,确定终止其代表资格。(草案第二十二条)
关于代表因故出缺时的补选,草案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因故出缺,由选举时未当选的代表候选人按得票多少顺序依次递补,但被递补为全国人大代表的候选人的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草案第二十三条)
此外,草案还对行政长官参加选举会议、选举会议成员的权利义务等作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审议。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说明
——2017年3月8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 王 晨
各位代表:
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作说明。
按照选举法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为此,在本届全国人大任期届满前,需制定澳门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2016年7月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工委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起草了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并在珠海召开座谈会,征询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的意见。2016 年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常委会细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符合选举法的规定,符合澳门的实际情况,建议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草案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制定选举办法的指导原则
澳门回归以来,全国人大已经分别制定了第九届、第十届、第十一届、第十二届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在澳门选举产生了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实践证明,选举办法符合澳门的实际情况,顺利选举产生了爱国爱澳、在澳门社会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全国人大代表,以往四届选举办法所确定的选举名额、选举方式和选举程序等,已经为澳门社会熟悉和接受。为此,本次制定选举办法,应体现“基本不变,适当完善”的原则,保持选举办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基本制度安排及选举程序不作改动的基础上,根据新的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候选人的条件、参选人不得接受外国资助、代表资格的终止程序等方面作出必要的补充和完善性规定。
二、关于选举会议的构成
前四届选举澳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都规定,以成立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会议的形式提名并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实践证明这一做法是可行的。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建议仍沿用成立选举会议的办法,选举会议的组成方式也保持不变。据此,草案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由参加过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的人员,以及不是上述人员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中的中国公民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五届立法会议员中的中国公民组成。(草案第五条)
三、关于候选人的条件
全国人大代表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必须拥护宪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同时还必须拥护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效忠澳门特别行政区。为此,草案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必须是年满十八周岁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参选人在参选人登记表中应当声明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拥护“一目两制”方针政策,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草案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三款)。同时规定,主席团在选举日之前,对违反登记表所声明内容的参选人,经过审查核实,可以决定不将其列入候选人名单或者从候选人名单中除名(草案第十三条第三款)。
四、关于参选人不得接受外国资助
为防止外国势力干涉澳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切实维护国家安全,草案规定,参选人填写参选人登记表,应当声明未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如果发现参选人存在接受外国资助的情况,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核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代表当选无效。(草案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九条)
五、关于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据此,草案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草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主持选举中的具体职责也作了规定。(草案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草案规定,选举会议主席团是选举会议的领导机构,成员为十一名。主席团主持选举会议,其主要职责包括:确定选举日期;确定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时间;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提出总监票人和监票人的人选,由选举会议通过;宣布选举结果;接受与选举代表有关的投诉,转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处理等。这次选举办法草案,在以往四届选举办法的基础上增加规定,选举会议主席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送选举结果前,发现当选人违反登记表所声明内容的,应当在报送选举结果的同时,提出当选人违反登记表所声明内容情况的报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定代表当选无效。(草案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关于选举程序,草案延续了以往做法,规定:代表候选人由选举会议成员十人以上提名;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的候选人应多于应选名额,进行差额选举;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应选代表名额的有效,多于或者少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作废;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举会议成员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草案第十条、第寸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六、关于代表的辞职、监督和补选
关于代表的辞职,草案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予以公告。(草案第二十一条)
为完善对澳门选举产生的全国人大代表的监督机制,草案规定,当选的人大代表在履职过程中违反登记表所声明内容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终止其代表资格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意见,确定终止其代表资格。(草案第二十二条)
关于代表因故出缺时的补选,草案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因故出缺,由选举时未当选的代表候选人按得票多少顺序依次递补,但被递补为全国人大代表的候选人的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草案第二十三条)
此外,草案还对行政长官参加选举会议、选举会议成员的权利义务等作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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