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民公开竞拍得一处房产 时过三年不能过户
4月23日,本报以《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为何执难行?》为题,对长治市民武女士通过公开竞拍,竞得长治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拍卖的长治市城区长兴中路房产,时过三年却不能办理过户一事进行了报道,不少读者致电本报,希望了解详情及深层次缘由。为此,近日记者再赴长治,对事情的来龙去脉进行了深入采访……
过户遇阻
2012年12月13日,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在《长治日报》发布资产转让公告,对委托方长治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治银行)所有的位于长治市城区长兴中路50号2幢、3幢抵贷房地产(以下简称长兴中路房产)公开拍卖,武女士交纳了40万元保证金,取得竞拍资格。2013年1月30日,在长治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主持下,经过多名竞买人20多轮的激烈竞价,武女士最终以84万元成功竞得,并当场签署成交确认书和资产转让合同,同时向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缴纳了竞买价款及拍卖佣金共计88.2万元。
当年2月初,武女士根据《资产转让合同》,几次要求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依约组织委托方长治银行移交房产并办理过户手续,孰料产权市场工作人员以“长治银行这几天正换领导,等一等”、“一层(该房为二层建筑——记者注)平房钥匙找不见,里面有档案资料,需要进行档案移交,再等一等”等各种理由予以推托。无奈之下,武女士只好直接找长治银行要求移交。数次找寻并交涉后,长治银行终于同意由武女士准备一铁皮保险柜将一层平房的档案资料先行保管,并责成所属五马支行和该行两位工作人员联系开锁公司将一层平房打开后移交给武女士。
当武女士及家人陪同银行工作人员、开锁公司人员到达一层平房门前时,却发现房门紧锁,但一直以来门窗紧闭的房屋,这天窗户却大开着。通过窗户可看到屋内家具家电齐全,完全是一幅有人长期居住的景象,根本不是拍卖前产权市场工作人员向武女士介绍的“一层平房长期闲置,可随时移交”状态。见此情形,开锁公司工作人员表示,需房内主人在场并同意方可开锁,说完便离去,武女士和银行工作人员只好返回长治银行向领导报告。该领导听了汇报,又向有关人员问询后,指示在长兴中路50号房门前粘贴通知,说明该房地产已根据上级部门和银监局要求,通过产权市场依法处置给武女士,请占用人“于通知粘贴之日起三日内立即将房内物品腾空”,否则该行“将采取强制措施”。
一周后,武女士向长治银行问询结果,该行回答:“我们肯定会追究有关人员对该房屋管理不善、工作不认真踏实的责任……该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我们一定会承担,请你再耐心等一下!”
然而这一等便是数月。直到2013年9月,经过武女士上百次到于长治银行、产权市场苦苦哀求,长治银行才将二层楼房的部分房间交给武女士,另有数间房屋和一层平房因为至今找不到占用人,所以没有向武女士交付。2014年2月13日,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武女士用特快专递,书面向长治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经信委)、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有限公司)、长治银行主要领导反映了自己的遭遇。2014年5月6日,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向上述部门出具了一份“关于对长兴中路2幢、3幢房产公开转让的情况说明”,该说明载明:“……时至一年,经我市场多次协调,长治银行未能完全履行合同,长治银行要求受让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处理。”
一波三折
得知这个说明后,武女士向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长治银行履行合同,尽快对长兴中路房产进行移交。该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14年8月26日做出(2014)城民一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武女士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长治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向武女士完整交付长兴中路50号2幢、3幢房地产并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
判决生效后,因长治银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武女士遂向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4年10月20日向长治银行下发了执行通知书,同年12月17日,又向长治市国土资源局和长治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长治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等相关部门签发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各部门配合、协助,将该宗房产过户到武女士名下。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签发当日下午,武女士向长治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递交房屋过户申请资料,请求办理过户登记。该处工作人员审核后,告知武女士需先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凭过户后的土地手续,才能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从该处出来,武女士直奔长治市国土资源局,向该局递交了房屋所占土地过户申请资料,请求办理土地过户登记,该局工作人员收件后对武女士说:回去等通知。
在随后数月的等待中,武女士几乎是隔三差五就去问询结果,最后被告知“城区国土分局给该宗土地所发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取得类型不明,但能确认该宗地取得类型为划拨用地,原土地证上载明的‘转让’取得类型是当初工作不规范造成的。”“并告知武女士补交土地出让金方可办理过户手续”。事到如此,武女士只好同意该局提出的“先行垫付土地出让金办理过户,其他事完了再说”的方案。但当武女士要求“签署土地出让合同再补交出让金”时,又被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九条“没有规划条件的土地出让合同无效”的规定,目前无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自此,过户一事被搁浅。
此后数月里,武女士查阅政策资料,请教法律专家,认为规划法立法宗旨是规范城乡建设相应活动的,不能用于规范既成合法建筑物用地变更登记行为,长治市国土资源局以该法条规定拒绝为申请人办理土地过户登记,系适用法律错误。于是在2015年6月1日,以长治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该厅审理后认为,“本案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同时要求“长治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向城区分局调取该宗土地档案,准确认定土地取得类型,并提供相关印证资料”。
接该厅通知,长治市国土资源局立即向城区分局调取资料,但城区分局以“找不到该宗地的档案”为由,拒绝向该局提供完善的土地档案资料。不久,长治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过户的工作人员对武女士说:“经局领导研究,同意为你办理土地过户手续,但你需交纳相关测绘费用,同时撤回你向省(国土资源)厅的行政复议申请。”
碍于长治市国土资源局的再三要求,而自己申请复议的目的又是为了顺利办理过户手续,武女士遂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递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2015年8月25日,该厅以“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已在为申请人办理土地过户手续,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为由,依法作出了晋国土资复终字[2015]2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就在武女士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后,该局工作人员又以“因土地取得类型不明确,领导不同意”为由,停止了办理后续过户登记手续。
何时过户?
为彻底查清房屋所占土地取得类型,早日办理过户手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15年12月14日,武女士向潞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该院判令长治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限期公开该宗土地的相关政府信息。该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 2016 年 1 月 28 日作出(2015)潞行初字第43号行政判决书,判令被告长治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原告武女士公开上述宗地的颁证程序、土地性质、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法律依据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资料。判决生效后,虽然潞城市人民法院依武女士的强制执行申请向被执行人长治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签发了执行通知书,但该分局对本案中关键的土地性质、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等信息资料仍然没有向武女士公开。
在此期间,因该分局拒不提供完善的档案资料,导致长治市国土资源局无法确定土地取得类型,致使过户受阻,武女士曾于2015年8月4日书面向长治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监察和信访部门进行了反映,但至目前尚无回应。
“我花88万元真是买了个大麻烦!”5月16日下午,武女士苦恼地对记者说,“因为长治银行迟迟不履行法院判决,把房地产完整地交付给我,所以三年多来,我几乎终日奔波在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长治银行、国土资源局和法院等部门的路上,心力交瘁,烦恼不已。也不知道我这维权的路啥时候才是个尽头!”
5月17日下午,长治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黄局长在其办公室对记者说:“我对她(武女士)跟我们局的官司不太清楚……你可以转告她,我们会尽力帮她办理过户手续的。”当日下午,记者在长治银行吃了个闭门羹。该行门卫核实记者身份后,以“行领导都不在”为由,拒绝记者进入。
记者辗转得到一份长治银行前身——长治市商业银行信贷管理部2012年9月11日“未入账抵债资产情况”的报告,该报告在存在的问题部分中明确指出,武女士所竞得的房产“办理过户难度较大”,并分析说:“我行在接收上述抵债资产时未办理过户手续……并且据支行了解该房产无土地证,我行现在若想将该房产过户至我行名下难度较大。”
看到该报告,武女士对记者说:“我当时持长治日报公告到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咨询时,市场工作人员给我出示了长治银行委托拍卖的‘未入账抵债资产情况’书面说明后,再三建议我竞拍长兴中路房产,并说该标的一层平房长期闲置,可随时移交,二层楼房2013年7月份移交。同时还向我出示了长治银行的拍卖委托协议及产权承诺。现在看来真是很难理解。”
武女士的遭遇,让许多了解事情原委的长治市民倍感同情。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位法官对记者说:“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作为政府唯一指定的产权交易平台,应秉着诚实信用原则,积极主动与委托方长治银行及买受人沟通协商,尽快妥善处理此事,不要再让买受人因此承受更重的诉累。”
武女士能否办理过户手续?何时可办?本报将继续跟踪报道。
本报记者王正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