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中院分析金融消费类案件五大类型及成因
3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举行“金融消费类案件审理情况暨维权提示”新闻通报会。通报会上,北京一中院民四庭庭长张家华重点介绍了金融消费类案件的类型、成因以及常见的金融骗局。
张家华指出,“近三年来,据不完全统计,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我庭就受理200余件。”
通报会上,张家华就生活中常见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期货交易纠纷、银行卡纠纷等进行了详细介绍。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此类纠纷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而投资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遭受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的纠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此类纠纷多为投保人以有形或无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费,但在发生保险事故向保险人理赔时,保险人以免责事由等各种理由拒赔,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纠纷。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此类纠纷多为客户将资产交给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受托人,由受托人将该资产投资于期货、证券或其他金融形式,此后发生亏损,客户要求金融机构依照保底条款的约定返还本金并支付收益,金融机构以客户自担风险为由予以拒绝,客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维权的纠纷。
期货交易纠纷。此类纠纷多为因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发布虚假信息、操纵期货交易市场等行为,导致客户在进行期货交易时发生亏损,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客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维权的纠纷。
银行卡纠纷。此类纠纷多为客户使用信用卡消费后未及时还款,发卡行向客户收取高额利息、复利、滞纳金等,双方产生争议诉至法院;或为客户银行卡被盗刷,客户主张损失应由发卡行承担,而发卡行则主张应由客户自行承担,因而发生的纠纷。
除了上述案件类型外,张家华还提示消费者要注意防范金融消费实践中的一些金融骗局,如银行理财“飞单”、“原始股”骗局、现货白银投资骗局等。
银行理财“飞单”,是指极个别银行员工为赚取高额佣金,私自与其他投资公司“串通”、“勾结”,以银行的名义出售其他投资公司的理财产品,并夸大该理财产品的收益。投资人信以为真购买了该理财产品,但到期后本金与收益均无法兑现,从而遭受损失。
“原始股”骗局,是指一些不法分子以高回报、一夜暴富等诱惑投资人,向投资人兜售“原始股”,之后人去楼空,投资人血本无归。
现货白银投资骗局,是指一些不法分子以高额回报诱惑投资人,称现货白银交易方式灵活,可以双向买卖,跌的时候做空,涨的时候做多,有专业老师指导,稳赚不赔。投资之初,投资人会有一些盈利,不法分子便以赚取更多利润为诱惑,劝说投资人加大资金量,之后,操纵交易软件,层层设置陷阱,从而导致投资人无休止的亏损。
通报会上,张家华还指出,金融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表现主要有消费者账户资金安全被侵害、知情权被侵害、自主选择权被侵害以及公平交易权被侵害等等。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金融消费者权益这样容易受损害?北京一中院经过调研总结出了以下五个主要原因:
一是金融产品及服务专业性强,消费者相关知识匮乏、经验不足。二是一些金融机构诚信意识缺失,消费者评估自我风险承受能力普遍不足。三是金融诈骗偶有发生,消费者防不胜防。四是一些消费者自我保护观念不强,安全交易意识淡薄。五是相关制度还需进一步健全、监管还要进一步加强、保护力度还有待提高。(转自2016-03-14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武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