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造成损失可获补偿

05.07.2016  12:04

    7月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会议表决通过了资产评估法和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上述法律的修改情况。

    野生动物“利用”须有序有度

    本次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增加了对于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

    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翟勇表示,该法规定要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同时也规定了保护的手段,比如规定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以及进行监测、评估等。另外,此次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对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行为给予处罚,这种处罚主要是针对破坏重要栖息环境的行为。

    针对野生动物的“利用”,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也做出了新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岳仲明介绍,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范畴,包括科学研究、公益和科普教育、物种保护目的的人工繁育、公共卫生健康、狩猎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要以保护为前提,不能破坏野外种群和栖息地。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将适时调整

    在野生动物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害的补偿机制方面,国家林业局保护司总工程师严旬回应,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今后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动物造成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都可以按照当地补偿条例中规定的条款,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同时,本法中也提到了中央政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经济补偿补助。

    新法规定每5年根据评估情况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名录。严旬表示,下一步要对名录进行调整,调整对象为极度濒危但原来等级比较低的物种,比如将江豚从二级提升到一级。

    新法还规定,违法捕获国家野生动物的处以捕获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严旬指出,对野生动物的价值或者价格判定确实比较难,下一步将出台野生动物价值的衡定标准,根据标准规范执法、处罚。

    虚假评估等情况亟须立法规范

    资产评估法历经4次审议最终通过。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龚繁荣介绍,资产评估现有评估师13万多人,评估人员大约60多万人,评估机构1.4万多家,涉及6个专业,归属5部门管理。不少人都反映目前评估行业行为不规范,相关当事人权责不清晰,甚至有恶性竞争、虚假评估等情况,迫切需要立法规范。

    财政部条法司副司长赖永添介绍,资产评估法规定了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可以参加评估师资格的全国统一考试,因此外籍人士不能够通过考试成为中国评估师,但是可以从业人员的身份在中国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此外,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权,结合评估行业的发展实际,特别是要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对外籍人士、外国机构在中国设立评估机构,以及外资评估机构从事涉及国家经济安全领域的评估业务进行必要的安全审查。(张 璁 王比学)

责任编辑: 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