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山西省重点实验室和科技创新团队验收的通知

22.01.2016  17:07

各主管部门,各依托单位:

根据《山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晋科基发〔2013〕152号)、《山西省科技创新团队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晋科基发〔2013〕155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建设期满的山西省重点实验室和科技创新团队进行验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1、重点实验室

2014年立项建设的山西省重点实验室,2013年立项建设但未予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重点实验室。

2、科技创新团队

2012年和2013年立项建设的山西省科技创新团队。

二、验收方式

重点实验室和科技创新团队验收分别进行,具体程序为:

1、验收工作准备。受理验收材料,并按学科专业领域分组,每组拟聘请验收专家7名。

2、专家现场考察。包括实验室主任或团队带头人汇报(PPT形式,30分钟)、专家现场考察、座谈评议及对验收材料及有关证明进行审查核实等环节。

3、专家集中评议。本组全部现场考察结束后,专家集中进行讨论评议,提出验收意见和建议。

4、反馈验收意见。向参加验收的重点实验室和科技创新团队反馈验收意见,必要时进行补充完善并组织专家复审。

5、下达验收结果。通过验收的重点实验室纳入省重点实验室序列并授牌;2013年立项但未通过验收的取消省重点实验室资格;2014年立项未通过验收的延期1年重新验收,仍未通过的取消资格。通过验收的领军和重点团队,保留资格并予以新一轮支持,不合格的予以降级或撤销。符合领军团队条件的重点团队,经重新推荐评审可纳入领军团队予以支持。培育团队在培育建设期结束后,符合重点团队条件的,经重新推荐评审可纳入重点团队予以支持,仍不符合重点团队条件的,撤销创新团队资格。

三、验收材料

验收材料包括建设计划任务书、验收报告及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装订成册,一式9份,电子版附光盘),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省科技厅基础处1011室,报送截至时间2016年3月10日。

2014年立项但尚未按建设计划任务书完成建设任务的重点实验室,须提交延期验收申请报告及有关情况说明,延期验收期限最多为1年。

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或核心成员发生工作调动或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应做详细情况说明,作为保留或撤销的依据。

四、有关要求

验收结果是重点实验室和创新团队保留资格或予以撤销的直接依据,请各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要求审核把关,认真组织实验室和创新团队填报材料。

除对建设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及建设成效进行考察验收外,重点实验室将着重评议总体定位与目标发展、研究方向与研究目标、单元设置与平台建设、队伍整合与人才培养、开放合作与交流机制、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管理办法与制度建设等,其中依托单位应以正式文件制定出台本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及相关支持与激励政策;科技创新团队将着重评议研究成果与重要贡献、梯队与人才队伍建设成效、科研条件与平台建设进展、产学研合作与国际合作机制建立、管理体系与运行机制建设等。请各重点实验室和创新团队按照验收评议要求,认真准备验收材料并附相关证明。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高莉、肖育雷

电  话:0351-4084395、4049920

地  址:太原市迎泽大街366号

邮  编:030001

附  件:

1、 山西省重点实验室和科技创新团队验收清单

2、 山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报告(格式)

3、 山西省科技创新团队建设计划验收报告(格式)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基础研究处
2016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