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跳湖致死亡 罔顾性命自担责
近年来,公共场所拥挤踩踏、失足落水等安全事件频发,这其中责任应由个人还是公共管理者承担?近日,晋城市中院二审判决了一起因在公园落水致死引发的纠纷案。
2018年11月10日晚正值下雨,陈某从儿童公园东南口入园,3分钟后落水,又过4分钟后,被现场群众救到岸上,送至医院时已经死亡。陈某家属认为,被告晋城市儿童公园未按规定安装护栏,也未安排相关人员进行夜间巡逻,警示标识在雨夜根本看不清,被告晋城市儿童公园、晋城市园林局对陈某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晋城市儿童公园辩称,陈某存在过错,陈某当晚属于饮酒状态,但步行时意志清晰,其步行进入公园、主动跳入湖中,在湖中游泳最终被拉上岸且均有人证。儿童公园没有责任,首先,儿童公园作为晋城市城区内一座供游乐玩耍的场地,湖面水深不超过50厘米;其次,儿童公园符合《公园设计规范》,无需设置护栏;第三,儿童公园设置有明显可辨的警示牌。晋城市园林局辩称,园林局主要负责全市园林与城市绿化,并非儿童公园直接管理机构。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事发当晚,儿童公园保安并未及时察觉、阻止和施救。当晚园内行人不多,如照明充足,保安尽责,是不难发现行人的违章行为的。因此,晋城市儿童公园的警示和巡检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并未全面真正地落实到位。陈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酒后雨夜进入公共场所,根据现场对其施救的群众证明,是自己跳入湖里,其行为实属违反公共场所的相关规定,对自己生命安全极大漠视。因此,陈某对其死亡存在着直接的、主要的过错。晋城市园林局对陈某的死亡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承担责任。一审判决:晋城市儿童公园承担40%的责任,赔偿316516元。晋城市园林局不承担责任。儿童公园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到晋城市中院。
晋城市中院经审理认为,由上诉人儿童公园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但这种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而非绝对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儿童公园建设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湖岸边虽未设置护栏,但不存在不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的情形。儿童公园是开放性、公益性的活动场所,本案事发时已经是晚上9时许,不能要求公园的保安工作人员一直在湖边看守。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饮酒后进入湖中活动属于自甘风险行为,责任应由其本人承担。一审判决儿童公园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不当,应予以纠正。二审中,儿童公园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愿意给付被上诉人70000元的经济补偿,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法官提示〉〉〉
公园作为市民休闲、健身的公益性活动场所,其管理部门所负之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限于合理的范围内。本案中,要求在水塘周围设置封闭式护栏的主张不符合目前国内园林式景观的现状,超越了合理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每一个在公共场所活动的社会公众在维护自身安全上都负有观察、注意及自我防范的义务,都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的管理制度,只有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杜绝自甘风险行为,才能防止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
通讯员郭永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