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 害人害已
本网讯(侯成丽 黄俊良)张某酒后驾驶与其持有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无牌照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近日,平陆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2013年10月20日15点左右,被告人张某酒后持“B2”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自己的无牌照“大阳”90型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芮城县烟厂路前往西矿路,当其驾车由东向西行至洞宾东街“东茂广场”门前街道时,将从街道北侧由北向南行走的被害人王某撞倒受伤。经河南省三门峡市公安局血醇含量检测,被告人张某体内酒精含量为74.6毫克/100毫升。经芮城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芮城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头部损伤构成重伤。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已赔偿被害人王某各项损失人民币109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王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与其持有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无牌照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本案系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较轻,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依法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
《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第(二)项: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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