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晋都市报:消费警示:购物款要交到商场

01.11.2014  04:10

      本报讯(记者 魏勇)近日,太原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投诉,称自己到商场购物时糊里糊涂将款交给了商铺,现商品出现问题,与商铺难以协商一致,找到商场后,商场以没有商场的消费记录并且已在墙上贴有“请将钱款交予商场”的提醒为由不愿承担责任。10月27日,太原市消协发出第8号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到商场购物一定要到商场的收银处付款。
      首先,消费者购物一定要将购物款交到商场并索要商场的购物票据,不要直接交到商铺手中,否则等到商品出现问题时,商场会因没有消费记录为由而不承担责任;其次,消费者要仔细了解自己购买的商品实物品牌名称是否和商铺代理的名称一致,若不一致时,要立即向商铺指出,并查看其有无代理权限或商品是否有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现象;最后,消费者一定要保留好购物凭证,避免出现消费纠纷时导致维权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