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省直有关部门所属环境监测单位进行检查的通知
晋环函[2016]155号
省直有关部门所属环境监测单位,山西农业大学环境监测中心,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环境监测站:
为了推动环境监测机构正规化建设,促进环境监测市场健康良性发展,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真实、科学、合法、有效,根据国家《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规定,省环保厅决定对省直有关部门所属环境监测单位和属于事业单位的另外两个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检查时间
2016年3月中下旬和4月上旬。
二、 检查单位
省环保厅将对以下省直部门所属环境监测单位和属于事业单位的另外两个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检查:
1、山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测试所
2、山西省中小企业环境监测站
3、山西省分析科学研究院
4、山西省交通环境监测中心
5、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6、山西省地质矿产研究院
7、山西煤炭环境监测中心站
8、山西省国防工业环境保护监测站
9、山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土壤修复技术开发实验室
10、山西农业大学环境监测中心
11、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环境监测站
三、 检查内容
1、 环境监测单位计量认证资质、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资质和环境监测人员上岗资质取得情况;
2、 实验室用房建设和监测仪器配备、使用及维护情况;
3、 实验室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特别是实验室质量保证措施执行情况;
4、 环境监测技术人员业务能力保持和提升情况;
5、 对外开展监测环境业务状况;
6、 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科学性、合法性;
7、 档案管理等。
四、检查方式
1、 听取情况介绍;
2、 查看实验室;
3、 现场抽考部分环境监测技术人员;
4、 评查各类环境监测报告;
5、 查阅档案资料等。
五、有关要求
1、各环境监测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检查,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不得拒绝接受检查或在检查中弄虚作假;
2、各环境监测单位务于2016年3月10日前将本单位在2014年3月1日至2016年3月1日期间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清单(格式附后)报省环保厅环境监测处(电子版发至邮箱[email protected]);
3、省环保厅将组织环境监测管理人员和专家进行检查;
4、检查结束后,省环保厅将对各单位进行排名,向全省各市县和有关单位通报检查结果并向社会公布;对存在严重问题、特别是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省环保厅将按照有关规定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或取消环境监测资质和人员上岗证。
联 系 人:省环保厅环境监测处 王吉明
联系电话:0351-6371054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2月29日
附件:环 境 监 测 报 告 清 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