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矛盾起纷争 持镐伤人获刑罚

21.09.2016  20:04

本网9月21日讯 (通讯员郝伟) 一起普通的邻里纠纷,竟演变成了一件发人深省的刑事案件。近日,忻州市中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二审维持原判。

    忻府区某村村民司某生与张某两家东西相邻,司某生居西,张某居东。双方因宅院外公共出路的占用问题发生矛盾。2011年10月11日,张某之父张某红以司某生侵占公共出路为由向村治保会作了反映,村治保会下达了禁止占用通知。2011年11月22日,张某纠集张某盛、任某杰、赵某胜在与司某生宅院交界处公共出路上垒墙时,司某生夫妇制止,双方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斗,司某生持镐把将赵某胜打伤,随后司某生亦被张某等打伤。经忻府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赵某胜视神经受损导致右眼视力障碍,无光感,构成重伤;司某生经鉴定构成轻伤。

    忻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司某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赵某胜受人之邀参与封堵他人道路,其行为具有过错,对案件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司某生在邻里纠纷发生时,未依法寻求相关部门解决,而是持镐把殴打他人致重伤后果,其行为已超出正当民事维权范畴,亦不构成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依法判决被告人司某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由被告人司某生赔偿76100.9元,其余部分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胜自行承担。判后,赵某胜以原判判决司某生量刑畸轻,其本人不应承担20%的民事责任为由提出上诉。司某生亦不服,以自己系被逼用随手拿起的镐把抵挡防身,混乱中赵某胜眼睛被伤,不能排除在天黑多人混乱打斗中被其他人误伤的可能;其行为至少也有很明显的防卫情节;赵某胜重伤鉴定有误为由提出上诉。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附带民事部分判决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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