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邮政局下放快递分支机构备案职能

13.06.2014  17:26

  国家邮政局出台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管理规定》(简称《规定》)日前正式实施,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职能下放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并简化了备案流程。

  《规定》明确,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区、市)邮政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的管理工作。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设立的,经营快递业务的分公司、营业部等非法人分支机构。子公司以及加盟企业均属于独立法人企业,需要单独取得许可。对于与快递企业合作的超市、便利店等末端投递网点,国家邮政局将专门出台有关管理规定予以规范。

  《规定》要求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提交材料合格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快递企业分支机构已经报省(区、市)邮政管理机构办理过备案手续的,应在规定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重新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