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体捐献立法 步子可以迈得大一些

12.04.2016  09:26

    □ 法制日报记者  蒲晓磊

    家属悲痛地抚摸着遗体捐献者纪念碑上的名字,爱心人士将鲜花摆放在遗体捐献纪念碑前,身着白大褂的医学院校师生庄严宣誓,成百上千的人们低头默哀……今年清明节期间,在北京、天津、江西、山西等地的纪念园里,都能看到肃穆庄严的遗体捐献纪念活动。

    春天里纪念遗体捐献者的举动让人动容,然而,遗体捐献工作的春天却还未真正到来。

    中华遗嘱库管委会主任陈凯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遗体捐献工作仍有难以避免的困难需要面对:传统观念与捐献需求的冲突仍然存在,捐献人有捐献意愿但却遭到家属反对的情况时常发生,捐献渠道不畅,科研需求得不到满足。

    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遗体捐献就曾引起热议,全国人大代表、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眼视光医院院长瞿佳提交的制定遗体捐献法的议案,得到30多位全国人大代表的附议。

    “经过数十年的实践,我国已初步具备遗体捐献管理体制,不仅有相应机构、经费来保证遗体捐献工作的开展,而且现在已经有一部分人认可了遗体捐献,并签下了遗体捐献志愿书,这说明大家的观念正在慢慢转变。”在瞿佳看来,遗体捐献立法已经具备了理论和物质基础。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副教授王岳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针对遗体捐献的立法,应当首先解决死亡标准的认定问题,在此基础上,才能对遗体捐献其他方面作出规定。

    遗体捐献难满足科研需求

    遗体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将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以及生前未表示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近亲属将其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

    记者从3月31日在京举行的全国人体器官捐献缅怀纪念暨宣传普及活动上得知,截至2016年3月20日,全国已登记器官捐献志愿者6.6万余人,成功捐献6624例,救治器官衰竭患者1.8万余名。我国每百万人口年捐献率(PMP)较2010年已有大幅度增长,年捐献量位居亚洲第一位、世界第三位。

    另一个数据则显示,遗体捐献登记人数仅仅占我国人口的0.01%左右,而实际捐献的遗体仅占遗体捐献登记人数的4%到20%。

    正如陈凯所言,传统观念与捐献需求的冲突、捐献渠道与科研需求的冲突,已成为遗体捐献绕不开的难题。

    一方面,人们“入土为安”的传统观念仍然存在,再加上对遗体捐献的了解程度不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遗体捐献率低的现象出现。

    在2006年和2008年,苏州市民周颂英遵照父母生前的意愿,在他们过世之后,将他们的遗体先后作了捐献。然而,周颂英和家人却因此遭到了邻居和亲友们的排斥,认为她“不孝”。为了躲避这种压力,周颂英被迫在6年内搬了3次家。

    “我在工作期间也发现,一般都是文化程度比较高的老人,会将遗体捐献写进遗嘱。由此来看,这方面知识的普及与文化程度的高低,对于遗体捐献工作开展有着不小的影响。”陈凯说。

    另一方面,由于遗体捐献数量少,造成了科研中遗体资源的极度稀缺。

    全国人大代表韩宝生在调研后发现,我国医学院校在校生平均20人才能解剖一具遗体标本,个别院校仅能做到教师示范。而在医学教育比较发达的国家,一个医科学生本科阶段至少解剖过一具遗体,一名医生从学生到成长为教授要解剖10具遗体。

    遗体捐献地方立法有突破

    为了解决遗体捐献中出现的问题,规范遗体捐献的发展,在近十年的时间里,关于遗体捐献的立法及规范已经在上海、山东等地破题,与此同时,河南等地也在积极探索遗体器官捐献立法。

    2001年3月1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遗体捐献的地方性法规,它对遗体捐献的程序、机构与人员等一些基本问题作出规定,具有深刻的开创意义。

    2003年3月1日,《山东省遗体捐献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对于捐献登记、接受、利用和处理、法律责任等环节作出详细的规定。

    2007年5月1日,我国颁布实施了具有器官移植法规里程碑意义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依照自愿原则、禁止器官买卖原则对器官捐献移植作了相关的规定,推动和保障了我国器官捐献移植事业的健康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是针对器官移植所出台的法规,但对于遗体捐献的立法而言,有着很大的影响。2013年3月1日施行的《江西省遗体捐献条例》就在第一条指出,根据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尽管地方上的遗体捐献立法工作已有突破,但遗体捐献前行的步伐始终未能迈得太大。

    由于没有一部全国性的遗体捐献法,遗体捐献制度仍没有形成成熟的流程和管理办法,许多有捐献意愿的人因为程序繁琐、权利得不到保障或找不到合法捐献途径等多种原因,不得不选择放弃捐献,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

    “不少志愿者首先询问的是有没有立法,当得知没有遗体捐献的相关立法后,大多选择了放弃。”在韩宝生看来,我国在遗体捐献方面的立法空白,是造成中外科研遗体资源差距较大的重要原因。

    立法目的是形成自愿机制

    “如果我们对此进行立法,最终的目的是什么?就是要在社会上形成一种自愿机制。”王岳说。

    “怎样才能形成自愿机制?只有两个字——尊重。我曾经带领学生作过调查,发现人们并不是很排斥遗体捐献和器官捐献这样的行为,他们更在意的是能否得到应有的尊重。然而,我们现在这个社会所缺失的就是对死者的尊重。”王岳说。

    “曾有媒体报道称,有一些医院的太平间被转包给私人公司,通过给急救人员‘中介费’等方式抢尸源,再搞一些不明不白的高收费。除此之外,高消费等太平间乱象也屡有发生,在这样的环境下,我们丝毫感受不到对于死者的尊重,又怎能要求他们在生前签下遗体捐献志愿书呢?”王岳说。

    瞿佳同样建议,从敬畏生命、尊重人体的层面制定遗体捐献法,规范遗体捐献程序、遗体保存与管理制度,确定遗体捐献性质,落实捐献和接受双方权利义务等,解除人们的顾虑,保障捐献者的权益,以确保捐献的遗体能真正用于教学、科研和社会公益事业。

    “而且,制定法律及设立遗体监督机构是对遗体捐献者及其家属的合理要求和社会声誉充分尊重的基本前提。”瞿佳说。

    陈凯认为,立法可以通过鼓励、引导、建立机制、保障经费等方式,来改善当前遗体捐献的处境。但最重要的还是要通过法律的引导,立法应当以鼓励性、机制性、保障性的内容为主,促进风气和观念的转变,从而加速实现各个要素的联动。

    首先要解决死亡标准问题

    王岳建议,遗体捐献立法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明确死亡标准。

    “当事人死亡后,其社会关系会随之发生复杂的变化,因此,对于死亡标准问题的判断,并不应该仅仅停留在医学的讨论上,更应通过法律来进行确定。然而,我国到目前为止,从来没有对死亡标准作出立法上的规定。如果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一旦进行遗体捐献或者器官移植,很容易产生法律纠纷。”王岳说。

    以脑死亡作为临床死亡诊断的标准已为大多数发达国家和地区所接受,但在我国并非如此。由于没有在法律上对于死亡诊断标准作出统一规定,导致不同的医院出现不同的判定标准,一些医院会采用“脑死亡”判定标准,一些医院则在用“心死亡”或者混合死亡标准来确定。

    在王岳看来,要想让人们在遗体捐献的过程中感受到尊重,进而形成一种自愿捐献遗体的机制和氛围,必须要在工作的便利性上进行制度设计。

    “事实上,我们很多人都有捐献的意愿,然而由于没有便利的途径和通道,导致捐献者不能够顺利地向医学院校等机构完成遗体捐献。”王岳说。

    王岳认为,应当积极发挥民间组织的力量,形成官办组织与民间组织共同发力的局面,以此来提升遗体捐献工作的效率。

    “一直以来,我们都是以红十字会这样的官办组织为主来负责遗体捐献和器官移植工作。从效率上来看,官办组织受其自身情况的制约,相对不如民间公益组织高效,从这次慈善法的修订也能看出,民间组织被鼓励参与公益事业的重要原因,就在于其能发挥出更大的能量。”在王岳看来,发挥民办组织的积极性,可以提升渠道的便利性,让老百姓能够愿意和接触到这些知识。

    王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这种便利性的提升可以通过立法来解决。

    “通过制定遗体捐献法,在确保其资质的前提下,让民间组织参与的门槛变低,既能利用民间组织的数量优势和活力提升积极性,反过来又能推动官办组织的发展,只要在事后的监管上能够跟上,就能在很大程度上推动遗体捐献的发展。”王岳说。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