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法制报》:万柏林分局——被发现入户盗窃为逃跑持刀威胁——一男子涉嫌入户抢劫被刑拘
本报讯(记者 李青)一男子刚刚刑满释放,却不思悔改,在一次入户盗窃时被主家撞个正着,为了逃跑,他拿出剪刀威胁主家。5月17日,记者从太原公安万柏林分局获悉,长风责任区刑警队于案发当日快速侦破这起入户抢劫案,将犯罪嫌疑人赵某成功抓获。
5月13日,高中生小李中午放学回家,惊奇地发现从家里走出来一位陌生男子,一手拎着手提袋,一手拿着一把剪刀。意识到家里进贼后,小李立即拽住这名男子手臂,要求男子放下从家里偷拿的东西,但该男子坚称东西是自己的,并拿剪刀指向小李胸口,受到威胁的小李赶紧松手后退,该男子趁机下楼后骑着自行车离开。
接到报案后,长风派出所立即联系长风责任区刑警队展开案件侦查,最终于当日14时将嫌疑人赵某抓获。
经查,嫌疑人赵某2015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今年3月刚刚刑满释放。赵某没有正当工作,平日沉迷于网吧,出狱后他重操就业,频频盗窃。根据赵某交代,今年4月,他在迎泽西大街理工大看见一辆捷安特自行车没上锁,便偷偷骑走。5月5日下午,他骑车在南屯村转悠,看到一户房间窗户开着,遂翻窗进去,偷走两部手机后低价卖给路人。5月13日,他又伺机作案,在看到小李家窗户没关,爬窗进入室内实施盗窃,被发现后持刀威胁,随后逃走。现嫌疑人赵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法律链接
2016年1月,最高院关于抢劫罪出了最新司法解释。
关于抢劫犯罪部分加重处罚情节的认定中,其中认定“入户抢劫”,要注重审查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将“入户抢劫”与“在户内抢劫”区别开来。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因访友办事等原因经户内人员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或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注:此文刊登于2016年5月18日《山西法制报》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