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
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5﹞7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促进我省小型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落实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各项政策。用好用活用足国家及我省已出台的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财政、税收、金融、创新、就业、创业、土地及减负等各项政策;有关部门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建立政策落实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加大政策落实督查力度。(省中小企业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二、加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力度。从2015年起,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3亿元,重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采用新技术、发展新产业、培育新业态、创造新模式;支持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和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技术创新和信息化建设等。(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
三、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政策。建立完善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引领、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体系。通过市场方式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赋予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再担保职能,联合各市担保公司,为小型微型企业开展担保和再担保业务。对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担保和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业务补助、增量业务奖励、创新奖励及代偿补偿等方式给予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
四、支持各类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小型微型企业。鼓励各级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补偿)、投资保障、收益让渡等方式,引导各类创业投资基金、天使基金、种子基金等各类基金按照市场竞争原则和产业发展重点,投资初创期、种子期和孵化期的小型微型企业。(省财政厅、省金融办)
五、支持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鼓励引导中小微企业改制上市。省级财政对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中小微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新三板”上市的中小微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在山西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融资成功的中小微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鼓励中小微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以股权众筹等新模式进行融资,并探索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省金融办)
六、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对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从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员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残联)
七、完善“小升规”企业奖励办法。从2015年起,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并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小型微型工业企业,省级财政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省统计局)
八、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支持大众创业,鼓励社会资本利用闲置土地、厂房、楼宇等改造建设创客空间、众创空间、创业社区、创新工场、微型企业孵化园、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对经认定的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给予其厂房、场地改造和创业辅导服务活动财政资金奖励。(省中小企业局、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九、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集群化发展。支持产业集群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和引导各类专业服务机构围绕产业集群开展公共服务。鼓励大中型企业带动产业链上的小型微型企业协作配套、品牌建设和专业化市场发展,引导企业走“专精特新”之路,实现产业集聚和抱团发展。(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中小企业局、省工商局)
十、推进小型微型企业“两化”融合。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利用信息化技术提升财务、安全、节能、环保、用工等管理水平。推动互联网+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销售服务等全流程和全产业链综合集成应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省经信委、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
十一、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技术创新。支持万众创新,鼓励有条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参与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建设和完善一批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开展技术研发、检验检测、技术评价、技术交易、质量认证、人才培训等专业化服务。(省科技厅、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
十二、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公共服务。各级政府要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提升公共服务能力提供支持和保障。小型微型企业集聚较多的乡镇(街道)要依托现有机构改造建设小微企业服务站,工作力量薄弱的可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岗位的形式,从高校毕业生中解决。将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支持各类社会中介组织和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开展全方位的公共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
十三、加强统计监测。建立和完善全省统一的小型微型企业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及时掌握运行动态。统计监测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省中小企业局、省统计局) 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具体贯彻落实办法,做好政策衔接,创造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