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事你咋就记不住呢?拘!

08.03.2021  18:40

酒客喝酒,从来不缺借口。特别是逢年过节,亲朋好友们相聚一堂、其乐融融,少不了饭桌之上觥筹交错,但“逢上过节喝两杯”之后再驾驶机动车,着实为公民的生命财产、道路公共交通带来不小的安全隐患,不仅如此,可能还要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近几年,在阳泉市郊区法院审结的危险驾驶罪案件中,有不少被告人因具有《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形,而依法被从重处罚的案例:


01 案例一

2016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微型面包车行驶至郊区某小区叉口路段左转弯时,与另一辆小型轿车相撞,致车辆受损。经鉴定,王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5.94mg/100ml。


法官释法:该案的被告人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同时具有无证驾驶的情节,故本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判处拘役实刑,关押至看守所。


02 案例二

2018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郑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欲回住处,行至郊区荫营镇某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另一辆小型轿车相撞肇事,造成对方车辆损坏。经鉴定,郑某的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246.45mg/100ml。


法官释法:该案的被告人郑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246.45mg/100ml,尽管郑某于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但其具有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本院综合郑某的犯罪情节、醉酒程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拘役实刑,关押至看守所。


03 案例三

2015年5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程某与同学在郊区某村一饭店吃饭,席间喝了二两多白酒、1瓶“燕京”啤酒。当日16时,其驾驶二轮摩托车去上班,行驶至郊区某村路段时,与另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接触,致对方摩托车的驾驶人及乘车人受伤,车辆部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从送检的程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208mg/100ml;程某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为两轮普通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经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程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法官释法:该案的被告人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其同时具有两个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本院综合程某的犯罪情节、醉酒程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拘役实刑,关押至看守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同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明确规定了醉驾的刑事处罚,即判处拘役,并处罚金。拘役的期限,根据刑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也就是说,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依法判处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拘役,同时并处罚金。


遵守法律规定,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醉驾给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公共安全所带来的危害不可小觑,提醒广大驾驶人,遵守交通规则,珍惜生命,守法驾驶。

  来源:阳泉市郊区法院 责任编辑: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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