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太原市赵女士咨询“出售、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如何申报检疫”问题的反馈

10.06.2014  23:03

太原阳光农廉网诉求反馈表

 

姓 名

赵女士

住 址

太原市

受理时间

2013.11.21

办理时间

2013.11.21

承办单位

市农委动检站

诉求内容:

咨询:出售、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如何申报检疫?

情况反馈:

      已解答。

处理结果:

申报程序如下:

根据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四)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五)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