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太原市赵女士咨询“出售、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如何申报检疫”问题的反馈
10.06.2014 23:03
本文来源: 太原阳光农廉网
太原阳光农廉网诉求反馈表
姓 名 | 赵女士 | 住 址 | 太原市 |
受理时间 | 2013.11.21 | 办理时间 | 2013.11.21 |
承办单位 | 市农委动检站 | ||
诉求内容: 咨询:出售、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如何申报检疫? | |||
情况反馈: 已解答。 | |||
处理结果: 申报程序如下: 根据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四)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五)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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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2014 2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