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行数据上报平台合同
山西省高速公路运行数据上报平台
(合同书)
项目名称:山西省高速公路运行数据上报平台升级
委托方(甲方):山西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结算中心
受托方(乙方):太原市康大晨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山西省太原市
委托方(甲方):山西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结算中心
地址: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受托方(乙方):太原市康大晨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联系人:郝崖冰
联系方式:13513518742、13935181582、18135181582
通讯地址:太原市迎泽西大街80号3号楼4单元503室
电话:0351-6191217
传真: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及招标文件相关要求,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原则签订以下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按照山西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结算中心谈判文件要求完成山西省高速公路运行数据上报平台升级。
1、项目建设的内容:完成新增15个路段及48个收费站的运行数据上报平台建设。
2、技术服务的方式:按照招标文件进行设备供货、运输、安装、平台软件开发、调试及技术支持及维修维护项目。
3、按照谈判文件规定执行。
- 地点:山西省各收费站。
- 期限:合同约定的一个月内交货。
3、质量要求:
3.1、乙方所供货物须符合谈判文件要求、谈判文件未作规定的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及规范要求。
3.2、乙方保证本项目所供产品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合格货物。
3.3、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且是非长期积压的库存商品,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的要求,并保证该货物确系原厂制造,同时提供产品的质量保证书等相关材料。
3.4、甲方在验收过程中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货物有质量问题或系假冒伪劣产品或经当地技监部门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必须包退或包换或包修,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如情节严重甲方应向乙方提出索赔。
3.5、货物的质量保证期均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之日起计算。
4、验收标准、方法及要求:
4.1、交货时乙方应配合甲方对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主要设备的合格检验证明作为验收的依据,但不能作为有关货物数量、质量、规格的最终检验结果。
4.2、乙方交货时须提供质量检验合格证等相关资料,在交货时必须原包装现场拆封验收。乙方对货物质量问题负责包退、包换、包修,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3、验收期限自货物交付之日起三十天内。
4.4、如双方对验收结果有分歧,则以甲方所在地具备检测资格的检测单位的检验结果为准,检验费用由有过失的一方支付。
5、对所供货物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5.1、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应当于双方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将货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5.2、如甲方在验收期满后既不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又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乙方所交货物符合合同规定。
5.3、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七天内负责处理问题,否则将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三条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为:
- 本合同总额为:人民币 贰拾肆万柒仟 柒佰伍拾元 整,(小写:247750),合同总价包括税金、运输费、保险费等内容。
- 签订合同乙方供货并安装运行,甲方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总合同价款。
- 乙方提供合格的销售发票。
- 开 户 行:中国建行山西省太原市亲贤街支行
账户名称:太原市康大晨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14001826308050500220
行号:105161005114
第四条售后服务:
1、乙方负责为甲方进行操作员培训。
2、在系统维护期,乙方提供电话服务,若遇到电话不能解决的问题乙方提供12小时到岗的上门服务。若甲方产生的新的需求,如不属于系统维护的工作内容,则应双方友好协商,由乙方提供有偿服务。
第五条违约责任与责任限度
1、在下列情况下,双方有权提出索赔
1.1、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乙方不能按期交货,或因运输及安装中设备缺损需要更换而影响实际交付使用时,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延期交货或延期交付使用的违约金,具体标准按合同总价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1.2、延期交货时间超过15天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按期正常使用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乙方仍需向甲方支付全部延期交货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相关损失,双倍返还定金及甲方已支付的合同款。
1.3、乙方因违反合同及谈判文件其他应尽义务的,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违约程度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由乙方另行支付,由此引起的后果,甲方保留进一步追索的权利。
1.4、乙方全部履行合同,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付款通知并审定无误10天内按期付款,如有违约,甲方按合同总价每日万分之四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
1.5、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未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的,乙方有权向甲方索要违约金。
2、索赔
如在货物交货、使用过程中,甲方发现货物或货物中设备的品质与合同内容有不符及根据甲方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检验的结果或当地技监部门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时,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
索赔方式除上述规定之外,甲方还有权选择以下方式进行索赔:
2.1、乙方同意退货,并双倍返还定金及甲方已支付的合同款,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甲方直接损失、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2、根据货物的损坏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的数额,经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不可抗力事故
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为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延期或不能交货,乙方将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不可抗力发生后15天内乙方将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书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上述情况下,乙方仍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交货。意外事故持续15天以上,甲方有权取消此合同,并保留要求乙方赔偿的权利。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
1、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2.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2.2因合同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3、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违约事实或不可抗力发生之后三十天内书面通知对方以主张解除合同,合同在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第七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确定一名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郝崖冰__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 协调沟通双方关系,处理项目进行中的问题;
- 及时向对方通报项目的有关情况;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____1__种方式处理:
1、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甲方所在地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山西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结算中心乙方:太原市康大晨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