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五罪犯被执行死刑
3月25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死刑命令,对4起刑事案件的5名罪犯曲某、李某、王某、刘某、任某执行了死刑。
2012年,曲某向延某(女,殁年28岁)借款20余万元,并经延某介绍又向李某某借了一大笔钱。因曲某不能按期偿还债务,在2012年下半年,延某多次向曲某追要欠款。其间,二人产生矛盾,曲某遂产生杀害延某及其丈夫谭某(被害人,殁年30岁)之念。同年11月底,曲某向陈某(已判刑)提出,让陈某帮其杀害两名被害人,陈某同意并纠集李某参与。2013年1月5日20时许,曲某将谭某骗至运城一会所唱歌。按照曲某的安排,陈某和李某驾驶轿车,以取东西的名义在延某所住小区门口将延某骗上车。当车行驶至南国风光生态园附近时,陈某停车,和李某合伙将延某勒亡。6日凌晨1时许,曲某以让李某、陈某送谭某回家为由,将谭骗上车。陈某驾车行至南国风光生态园附近一偏僻路段时,和李某再次合伙将谭某勒亡。之后,陈某、李某与曲某三人,将延、谭二人尸体抛至永济市某村西铁路工区院内一废弃的水井内。6日上午,曲某、李某和陈某到谭、延生前居住的小区,用后从被害人身上取得的钥匙进入谭、延家,窃得现金100元及银行卡等物。法院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判处曲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元。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2年12月12日22时许,王某驾驶摩托车途经河津市中国石化河津分公司国道加油站时,发现站内只有工作人员宁某某(被害人,女,殁年32岁)一人,遂决定实施抢劫。王某将摩托车藏匿,携带三棱刮刀返回加油站,谎称要买机油,趁宁某某不备,持三棱刮刀朝宁某某的背、胸、腹等处捅刺十余下。随后,王某搜翻财物,劫得现金680元和价值500元的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宁某某因心脏和肝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7年4月,刘某在河津市高家湾村一矿泉水公司务工期间,结识了在该公司隔壁经营周易预测中心的孙某某(女,殁年19岁),后刘某预谋抢夺孙某某店内的电脑。2007年9月9日21时许,刘某来到河津市津粮大酒店门口给孙某某打电话,以送礼物为由将孙某某骗至高家湾市场东的玉米地里。在向孙某某索要电脑、钱财不成的情况下,刘某掐住孙某某的颈部,致孙某某机械性窒息死亡。刘某劫得孙某某随身携带的一部价值500元的手机及现金165元。随后,刘某用从孙某某身上取得的钥匙,打开了孙某某店铺的房门,抢走一台电脑及附件后逃离现场。次日,刘某将所抢电脑以1000元的价格卖掉。法院以抢劫罪、盗窃罪判处刘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997年,任某与杨某某同居,育有一子一女。2012年10月30日18时许,任某酒后认为本村村民张某某(被害人,男,时年62岁)耻笑过其妻子杨某某与张某某侄子张某有不正当关系,便从家中拿了一把长20余公分的单刃尖刀,来到张某某的副食商店内,对张某某推打辱骂。张某某的妻弟孙某某(被害人,殁年56岁)进入商店劝阻,任某持刀朝孙某某腹部、胸部连捅两刀。孙某某受伤跑开,在商店附近倒地,后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任某又持刀将张某某拉至商店向北约150米处公路东侧水渠内,捅、划张某某腹部、面部、胸部、颈部等处,致张重伤,九级伤残。任某逃离现场回到家中,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任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靳彦 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