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推定责任及其适用(下)

22.01.2019  16:02
  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的8种情形

  我国《侵权责任法》作为调整规范侵权责任的一部基本法律,系统地规定了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的8种情形:

  1.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的伤害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该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年幼单纯,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也很差,特别容易受到伤害,属于社会弱势群体,需要全社会予以重视和关爱,并在法律上给予特殊保护。因此,《侵权责任法》规定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举证责任倒置过来,由加害人承担,加重了教育机构的责任,目的是促使教育机构更加积极履行好教育管理责任。对8周岁至18周岁之间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等教育机构期间受到的伤害,则采取过错责任,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相比责任减轻了。

  该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在举证责任上,采取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受到伤害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承担举证责任,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2.医疗机构对患者受到的损害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该法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由于医疗机构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掌握相关的证据材料,具有较强的证据能力,患者则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证明医务人员存在过错比较困难。为了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法律规定医疗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3.高度危险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对非法占有人造成损害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该法第75条规定:“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随着现代文明的发展,产生了诸多如雷管、炸药、枪械、弹药等高度危险物,如果保管不好,容易对人们生产生活造成很大危害。势必要求高度危险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否则就要承担责任。因此,高度危险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有利于激励他们加强监督和管理。

  4.动物园对动物造成他人伤害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该法第81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从本条规定看,动物园对所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第78条规定动物饲养人、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第80条规定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人员或者管理人员承担无过错责任。第78条、80条对动物饲养人、管理人要求更高,承担更重责任。

  5.所有人、管理人对建筑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该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责任人管理下的物件是为自己带来利益,享有利益的同时就要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义务。这种责任被称为替代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要承担较严格责任,但又达不到承担无过错责任的程度,鉴于此,法律规定为过错推定责任是合适的。第86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这条规定由于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不管有没有过错,都要承担责任。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求更严了。

  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条规定是针对可能加害人,并不能确定是加害人,规定承担补偿责任,不是赔偿责任,因此不属于过错推定责任。

  6.堆放人对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该法第88条规定:“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堆放人同样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对堆放人要求较高。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堆放物倒塌致害他人的,堆放人免责,赔偿责任由第三人承担。如果第三人过错行为与堆放人的过错行为相结合而发生致害结果,依各自原因力承担责任。如果损害是由堆放人和受害人双方过错行为造成的,则依混合过错原则实行过失相抵。

  7.所有人、管理人对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该法第90条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样属于替代责任,应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如果第三人、受害人有过错的,依过错责任原则处理。

  8.施工人对地面施工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该法第91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地面施工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由于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地下设施致人损害的,管理人同样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8、90、91条三个条文吸收借鉴了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6条的规定,把建筑物、构筑物、林木折断、堆放物等致人损害,其所有人、管理人、施工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承担较高注意义务,实践效果也很好。

(作者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

任生林 责任编辑: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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