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启动青山保护条例执法检查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执法检查组会议近日在沈阳召开,此举标志着省人大常委会《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执法检查正式启动。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李峰出席会议并讲话。
为提高各级政府对加强青山保护重大意义的认识,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意识,切实把青山保护落到实处,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今年的工作安排,省人大常委会将组建三个执法检查小组,于6月中下旬,分别到大连、鞍山、本溪、营口、辽阳、铁岭等6市对我省实施《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本次执法检查的重点是:各级政府贯彻落实条例的基本情况;落实条例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取得的成效;条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难点和突出问题,如生产矿、闭坑矿治理和公益性公墓建设以及执法情况等。
会议强调,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检查组要深入现场,深入基层,广泛听取意见,全面了解情况,深入剖析尚未开展治理或治理效果不好的生产矿、闭坑矿,切实找出青山保护中面临的困难,发现法律实施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形成有分量的执法检查报告,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切实保护和恢复自然生态环境,加快推进生态辽宁建设。
据了解,通过大规模的生态治理,辽宁省各地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三年来,共恢复植被534.5万亩,成林后,可使全省林木绿化率增加2.4个百分点,其中可新增森林面积200多万亩,新增围栏1.6万公里,有效保护林地面积400多万亩。
为了贯彻执行好《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全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积极整合林业执法力量,组建青山保护管理机构,全省共成立各级青山保护局77个,初步形成了一支青山保护执法队伍。同时,根据条例“青山保护实行分区管理制度”的要求,省政府印发了《辽宁省青山保护规划》,按照生态区位的重要性和生态自然恢复能力,将全省范围内的山体及山体以外的林地划分为禁止开发、限制开发和合理利用三个区域,并根据分区类型实行差别化管理。根据条例中谁开发、谁恢复、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明确了生态恢复治理的责任主体,有效推动了青山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2012年到2014年,全省共确定青山工程治理项目2748个,累计治理(封育)面积948万亩,投资121.73亿元。
责任编辑: 夏红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