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暂行规定》

29.10.2014  17:56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局、国家文物局《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内容包括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等内容,本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