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车未给合格证 影响报税判担责

21.04.2015  11:18

本网讯(徐晋源)买车后却迟迟拿不到车辆合格证,无端产生车辆购置税滞纳金。为讨个说法,刘某、杨某等29人将汽车销售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忻州市忻府区法院陆续对刘某、杨某等诉忻州某汽车销售公司及第三人中国银行长春某支行、忻州市忻府区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金融单位的29起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2014年期间,刘某、杨某等29人先后从忻州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汽大众系列轿车。销售公司向刘某、杨某等29人交付车辆时出具了销售发票,在客户交车确认单上注明车辆合格证、安装验收单和备用钥匙在3日至30日不等时间段内交付。一个月过去了,由于车辆未能在规定时间申报购置税,并产生了滞纳金。之后,刘某、杨某等29人多次向销售公司索要合格证等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该销售公司,要求交付车辆合格证,并承担因未能及时申报车辆购置税产生的滞纳金等损失。经法院审理查明,29案涉及的车辆合格证、车钥匙等在车辆出售前已被该销售公司质押给相关金融单位,用于该销售公司办理贷款或承兑汇票。后因贷款等未能及时清偿,车辆合格证等一直被相关金融单位占有。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后,忻府区法院依法追加中国银行长春某支行、忻州市忻府区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金融单位为本案第三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忻州某汽车销售公司未随车交付车辆合格证的违法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车辆合格证是汽车生产企业随车配发的唯一证明车辆合格的法定文件,不具有财产内容,不属于物权法列举的权利质权标的种类,亦非法律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据此,忻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第三人将占有的涉案车辆合格证、备用钥匙等交付刘某、杨某等原告,同时判令忻州某汽车销售公司赔偿原告从购车之日至合格证交付期间的滞纳金损失。

责任编辑:侯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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