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系重复起诉还是新的诉讼 未在法定期限申请执行 再次起诉归还余款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白永华
【案情】
2001年10月13日,张某向乔某借现金4.7万元,约定月利息为469.53元。2003年2月15日,乔某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归还借款。2003年3月5日该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张某偿还原告乔某借款4.7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乔某与张某达成还款协议,约定张某于协议之日偿还乔某2.7万元、利息3756元、诉讼费用2460元,合计33216元;余款2万元于2003年12月31日前付清,如到期不还,乔某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协议签订后,张某归还了乔某33216元。余款2万元张某未如期归还,乔某亦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04年7月20日乔某以张某未归还借款2万元为由向法院起诉。
【争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间的还款协议是基于生效判决作出的,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构成新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是一种独立的合同。不属于“一事不再理”,权利人可以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还款协议是基于生效判决达成的,两者属于一事,原告不得再就此向人民法院起诉。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一事不再理”是各国公认的一项民事诉讼原则,是就裁判机构已作出生效裁判的同一纠纷,当事人不能再提请裁判机构重新裁判,裁判机构亦不能再行受理当事人的申请而重新裁判。依照“一事不再理”原则,裁判生效后,针对同一纠纷,当事人的诉权已用尽,裁判机构的裁判权亦消耗完毕。
本案中原、被告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数额、履行方式上达成的合意,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体现。乔某同意张某宽限于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分期履行,是对自己期限利益、履行利益的处分,属于部分权利的放弃。原、被告间还款协议没有超出判决所确认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范围。故还款协议与原始的权利义务关系仍属一事。我国现行法律未对此种情况作出规定。本案中,原告乔某虽与被告张某就履行生效判决达成了协议,且约定的期限没有超过申请执行的期限,在张某不履行双方约定时,乔某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已生效的判决,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而在张某未履行约定时,乔某应意识到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而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放弃了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如果允许乔某就还款协议享有诉权,那么会出现在申请执行期限内,乔某既可以申请执行生效的判决,也可以就还款协议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乔某选择起诉,可能会出现内容重复的两份判决,当然也可能出现原、被告就第二份判决再次达成还款协议,也就可能会出现内容重复第三份、第四份……判决。故本案属于重复起诉,应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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