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今年起省直部门下发补助资金不得直接拨付

08.01.2015  11:52

   应通过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财政转移支付进行办理

   2014年12月24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2015年起,对下级政府部门的补助资金,均应通过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财政转移支付进行办理,各单位部门预算不得通过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转拨。

   省财政厅要求,2015年起,省直部门对下级政府部门的补助资金,均应通过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财政转移支付进行办理,各部门不得再直接向下级政府部门下达或者拨付资金;各单位部门预算,均不得通过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转拨,也不得将本单位部门预算资金转拨其他同级或所属预算单位使用。

   对财政一次性补助资金,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预算文件列明的支出内容和支出科目进行使用,执行中不得混淆;对于预算文件要求自行负担的资金部分,各单位也要严格按照财政预算文件规定的资金来源执行,不得随意调剂使用其他资金。

   所有部门预算安排的基建资金,从2015年起,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或本单位零余额账户,按照规范的财政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方式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不得再通过拨入单位基建账户使用;今后不再新开设基本建设账户,原有账户事项终了后即刻撤销。

   由部门预算安排的还贷资金,从2015年起,全部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将资金支付到贷款机构账户,直接完成还本付息,不再设立中间账户进行运作。尚未实施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从2015年起,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范运行;2014年底前完成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设和备案工作,2015年部门预算编制不符合要求的尽快作出调整,确保2015年1月1日起省直所有预算单位集中支付规范化实施。(记者 谢昌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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