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我省执行房屋交易手续费新标准

21.06.2014  12:51

  从6月1日起,我省执行新的房屋交易手续费标准。房屋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由经批准建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市场)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房屋交易手续费包括房屋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
  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住宅为3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非住宅为6元/平方米,交费主体为转让方(房地产开发企业)。存量房转让手续费,住宅为6元/平方米,非住宅为12元/平方米,交费主体为交易双方各一半。房屋租赁手续费,住宅为100元/套,非住宅为200平方米(含)以下100元、200平方米至500平方米(含)200元、500平方米至1000平方米(含)300元、1000平方米以上400元,交费主体为出租人。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有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
  房地产交易中心(市场)应当按规定提供交易场所、市场信息、核实产权、产权过户、租赁合同备案以及其他与房屋交易有关的服务,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交易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房屋交易手续费主要用于房地产交易中心(市场)人员经费,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维护和购置费用,信息系统建设费用,办公费用及交纳税金等,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平调、扣缴、截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