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纪委通报5起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典型案件
中央对省委班子作出重大调整以来,以王儒林同志为班长的新的省委班子紧紧抓住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强化责任担当,坚持以上率下,层层传导压力,为全省落实“两个责任”做出了表率;在省委的坚强领导下,全省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意见(试行)》(晋发〔2014〕32号)和《中共山西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晋发〔2014〕33号),增强责任意识,注重责任落实,加大问责力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明显成效。但也要清醒看到,管党治党不严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单位仍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没有承担起主体责任,有的没有履行好监督责任,以致发生严重问题,造成不良影响。为督促各级党委、纪委切实扛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使“两个责任”真正落地生根,推动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引向深入,现将近期查处的5起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一、平定县委书记杨自明,县委常委、组织部长赵文骥因在村“两委”换届工作中发生违规违纪问题受到责任追究。 2014年12月,阳泉市平定县石门口乡南坪村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因发生拉票贿选、违规选举问题,有关人员分别受到撤职、留党察看等党纪处分。平定县委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县换届办组织领导不力,县纪委未认真履行监督责任。2015年2月,平定县委和县委书记杨自明,县纪委和县委常委、纪委书记高锦孝被责令向阳泉市委、市纪委作出书面检查,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县换届办主任赵文骥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二、大同市财会学校校长李存义等因下属部分人员公款旅游及滥发津补贴问题受到责任追究。 2014年7月至10月,大同市财会学校分4批21人借培训、参会之机公款旅游。2013年1月至2014年11月,该校以各种名义违规发放津补贴共计209.2万元。2015年1月,经大同市纪委、市监察局研究,并报大同市委批准,给予校长李存义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参与公款旅游的副校长郭耿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其他20人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受到严肃处理并被追缴违纪款物。对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的校党委书记岳艺斌、纪委书记米德儒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襄汾县人社局党总支书记唐义清因下属单位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受到责任追究。 2012年至2014年9月,襄汾县人社局所属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下辖的9个乡镇养老保障所发生挪用巨额农村养老保险费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襄汾县人社局党总支书记唐义清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四、石楼县委常委、纪委书记潘晓明因在工作中未履行监督责任受到责任追究。 2008年1月至2014年10月近七年的时间里,石楼县纪委查办案件工作不力,监督缺位、执纪不严、问责乏力,未能在该县形成反腐败高压态势。对原县委副书记、县长程晓春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超标准使用丰田霸道车和违规借用3.0T新帕萨特轿车不知情,对违规占用办公用房问题未予制止,也未向上级纪委报告。经吕梁市纪委研究,并报吕梁市委同意,免去潘晓明石楼县委委员、常委和纪委书记职务。
五、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同有限公司副经理陈福平等因所属单位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受到责任追究。 2013年10月底至2014年4月,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同有限公司所属3个煤焦管理站发生单位受贿案件。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同有限公司副经理陈福平,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公司副经理昝军、郭义生作为分管领导,未能认真履职,均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以上通报的5起典型案件,暴露出有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对反腐败斗争存在模糊认识、错误观念,没有把主体责任担当起来;暴露出有的党员干部对中央和省委要求麻木不仁、心存侥幸,把规矩当摆设、视纪律为儿戏,披上“隐身衣”、穿上“绿马甲”顶风违纪搞“四风”;暴露出“四风”问题树倒根存,具有反复性、顽固性,“不敢”的氛围尚未真正形成。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无论是党委还是纪委或其他职能部门,只要履责不力、出了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都要受到责任追究。对以上5起典型案件的严肃处理,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一贯要求,体现了严格落实“两个责任”、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际行动。全省各级各部门都要从典型案件通报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
全省各级党委(党组)要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省纪委十届五次全会精神,紧紧抓住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真正把党风廉政建设当作分内之事、应尽之责,自觉把管党治党责任抓在手里、扛在肩上,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各级各部门“一把手”要强化“第一责任人”责任,率先垂范、以上率下,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切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做廉洁从政的表率。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敢于负责、勇于担当,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到业务工作管到哪里,党风廉政建设就深入到哪里。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履行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对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的行为要严肃问责。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强调,“没有问责,责任就落实不下去”;省委书记王儒林同志在省纪委十届五次全会上强调,“落实‘两个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坚定不移地将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该发现没有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理就是渎职,都要查处问责。坚持“一案双查”,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出现区域性、系统性、塌方式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要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领导干部即使离开原岗位,也要追究问责。要通过责任追究,倒逼责任落实,对不担责、不到位、不作为,牵不住“牛鼻子”的领导干部要坚决“打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