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不拴绳,赔偿3万元……
29.10.2020 16:22
本文来源: 法院
法官寄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请大家一定引以为戒,认真看管宠物,为自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负责。
本文来源: 法院
29.10.2020 16:22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2022年10月至11月政府采购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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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8月政府采购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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