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山西河川流域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提前回收贷款再利用管理办法
08.08.2016 12:32
本文来源: 法制办
为了提高我省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山西河川流域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贷款资金利用效率,扩大项目的支持面和受益农户。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的精神,项目《贷款协定》、《项目协定》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山西河川流域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提款报账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亚洲开发银行同意,结合项目提前回收贷款再利用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执行亚行贷款山西河川流域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由省、设区的市、县三级财政部门和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二条 提前回收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项目县财政部门已经回收但尚未到还款期的亚行贷款资金。提前回收贷款再利用的条件是:(1)县财政已按期足额向上级财政部门偿还了已到期贷款本金和利息;(2)留足了当年还本付息所需资金;(3)在满足前两个条件且仍有结余资金的可以开展贷款再利用工作。
二 贷款支持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贷款支持范围原则上是项目《贷款协定》规定的项目建设、生产和流通活动,包括(1)多年生农作物,即水果、干果、中草药等;(2)一年生农作物,即日光温室、拱棚、节水莲菜等;(3)畜牧业生产,即猪、牛、羊、肉鸡、蛋鸡等养殖和畜禽排放物的安全处理。如项目内容超出《贷款协定》规定的范围,须经县(市)财政部门或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论证可行后方可支持。
第四条 贷款支持对象为:项目区内有条件参与项目的农户、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企业、合作社。
项目农户应具备的条件为:拥有土地、劳动能力、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自愿参加,进入市场,有借贷能力和良好的偿债信誉(按期偿还第一轮贷款的农户、贫困户或低收入家庭优先),愿意采用有效的节水灌溉技术、减少农药和化肥的使用、生产绿色、有机、无公害农产品等。
项目农企和合作社应具备的条件为:依法注册、具有合法经营的场所、资金等生产要素,有稳定的原材料来源和产品市场,与当地农户建立了紧密合作关系,能够带动农户进入市场,连续三年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良好。
第五条 创新农户参与项目的方式:农户可以单独参与项目,也可以通过合作社、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企业参与项目。
三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贷款再利用工作仍沿用现有的工作机制。即在项目领导组统一领导下的,财政部门与项目办的分工协作机制。项目领导组负责对贷款再利用工作进行指导、协调;财政部门负责测算可再利用的贷款额度,对借款人担保手续进行审核和确认,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按期回收;项目办负责贷款项目确定和农户的初步筛选工作,组织项目实施、技术指导和工程验收,向财政部门提取贷款并协助开展贷款回收工作。
四 贷款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贷款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或借款人净资产的50%;贷款期限可参考项目投资回收期,最高不超过5年;贷款利率应不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农村信用社利率。
第八条 创新贷款担保方式,在《项目协定》确定的担保方式的基础上,根据借款人生产组织方式的不同选择灵活、有效的担保措施,确保贷款按期收回。
第九条 项目借款人及担保手续经县(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市)项目办通知借款人实施项目;项目完工后,由县(市)项目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技术专家共同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县(市)项目办向县(市)财政部门办理提款手续,由县(市)财政部门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和《担保协议》后发放贷款;贷款到期后由县(市)财政部门牵头联合项目办共同回收贷款。
五 贷款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省、设区的市两级财政部门和项目管理部门采用计划审批和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回收贷款再利用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县财政和县项目办根据年度可利用的贷款规模,编制《**县**年度河川流域农业项目提前回收贷款再利用工程和财务计划》,并联合上报市财政和项目办;市财政和项目办审核并汇总编制《**市**年度河川流域农业项目提前回收贷款再利用工程和财务计划》联合上报省财政和省项目办;省财政和项目办审核同意后,将《山西省**年度河川流域农业项目提前回收贷款再利用工程和财务计划表》逐级下达到县(市),由县(市)财政部门和项目办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县(市)财政部门在报送工程和财务计划的同时,应报送回收贷款专户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并附上年度回收资金专户12月31日的银行对账单。
第十二条 各市向省报送年度提前回收贷款再利用工程和财务计划、资金使用情况说明的时间为每年的2月28日前。
第十三条 省市两级财政和项目办定期对贷款再利用工作进行检查。
六 项目投资计划编制和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 县(市)项目办对贷款再利用项目的投资总额应进行测算,具体可请有关专家和机构参照现行市场物价水平制定,并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项目投资总额应包括亚行贷款、政府配套、农户/农企/合作社自筹,具体计划编制表样参照附表格式。
第十六条 各县(市)按照省项目办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的《山西省XX年度河川流域农业项目提前回收贷款再利用工程和财务计划表》进行实施,计划下达后各县(市)如有调整的项目,应于每年的6月30日前报市级财政和项目办,由市财政和项目办汇总并报省,省项目办与省财政厅协商后,于7月下达调整批复。各县(市)接文后,按照调整后的项目进行实施。
第十七条 县(市)财政部门应按照《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转贷会计制度》对再利用贷款进行会计核算。县(市)项目办应新建账套,对贷款再利用项目进行会计核算,每年底编制财务报表,具体核算方法和报表编制参照《山西省亚行贷款河川流域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会计核算办法》执行。
七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市财政局和项目办可根据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联合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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