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盗抢车辆 占小便宜吃大亏

09.11.2015  19:49

本网讯(章艳)柳某某看小广告有低价车,明知是盗抢车辆仍购买。近日,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柳某某有期徒刑1年。

2014年11月23日,柳某某在忻州通往太原的国道上以3.8万元的低价从一不认识人处购买了车牌号为晋BXXXXX的现代途胜车,柳某某已预见到这辆车明显低于市场价,来历有问题。2015年5月5日柳某某驾驶此车在平鲁区下水头乡另山村被平鲁区公安分局查获。案发后经查证,该车于2014年10月4日晚在朔城区和丽园小区北门处被盗,经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为8.08万元,破案后此车扣押,已发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柳某某明知所收购的机动车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系他人非正当渠道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柳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柳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侯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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