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国旗合同
合同书
需方:天镇至大同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
供方:大同市办公伙伴贸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为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意见的询价采购,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位 |
单价(元) |
金额 (元) |
备 注 |
1 | 国旗 | 1# | 3 |
| 50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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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刀旗 | 60*90 | 94 |
| 2.5 | 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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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总金额
人民币(大写):叁佰捌拾伍元整
(小写):385元
此价格为合同执行不变化,不因国家政策变化而变化。
货到验收一次付款。
- 交货日期:签订合同后15日内
2、交货地点:天镇至大同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
五、交验
1、检查设备外观,如有损伤或质量缺陷,及时进行解决。
2、依据合同设备清单,对设备品牌、型号、数量、技术参数、等必备附件进行检查。
3、供需双方共同完成设备验收。
六、需方责任
1、组织验收并及时办理付款手续。
2、有需要时负责提供工作场地,协助供方办理有关事宜。
3、对合同条款及价格负有保密义务。
七、供方责任
1、提供全部合格产品。
2、严格依据报价文件及相关承诺。
八、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有关条款,此合同尽事项,应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2、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并经协商无效,提出方应向对方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具体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办理。
3、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双方应友好协商延期履行,协商不成或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任何一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
供、需双方在执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合同签署所在地法院提出上诉。
十、合同生效及其他
- 合同经供、需方代表签章后即行生效。
- 本合同一式五份,需四份,供方一份。
- 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未尽事宜,双方在不违背合同和谈判文件的前提下协商解决。协商结果以“纪要”形式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需方(章) 供方(章)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刘志荣
委托代理人:邓本红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大同市城区新开西一路28号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账号:147954126589
行号:104162008463
开户行:中行大同新建南路支行
全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