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钱咋花
●建立互动式、菜单式服务
●逐步加大购买服务的投入
●价格要有动态的调整机制
●绩效评价侧重群众满意度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正式转发文化部、财政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等起草的《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12日,在文化部、财政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举行的新闻通气会上,这些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对《意见》的内容进行了解读。
政府出钱办、群众围着看,是公共文化服务一直面临的老大难问题。如何让基层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再空置?政府提供的“文化大餐”如何更加符合老百姓的“胃口”?立足群众需求,创新购买方式是当务之急。
文化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互动式、菜单式服务方式’,就是将政府可以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做成‘菜单式’目录,由基层群众根据自身需求进行选择。适销对路的产品和服务可以获得更多的机会,不符合群众需求的服务将会被淘汰出局。供给主体也可根据群众的反馈改进、完善供给菜单,从而达到供给主体和消费对象的良性互动。”
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保障问题,《意见》明确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财政部相关负责人做了具体解释,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且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承办。
此外,逐步加大现有财政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力度,购买主体应当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上,按规定逐步增加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比例。《意见》还特别强调,对于新增的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凡适于以购买服务实现的,原则上都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在完善购买机制方面,结合文化领域的特殊性,《意见》强调各地要建立健全方式灵活、程序规范、标准明确、结果评价、动态调整的购买机制。《意见》指出“建立购买价格或财政补贴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承接主体服务内容和质量,合理确定价格,避免获取暴利”。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应体现风险和责任对等的原则,具体包含三个方面,即购买价格不是固定不变的,要有动态调整机制;购买价格要与服务的内容和质量挂钩;在此基础上使承接主体取得与其提供服务的内容和质量相当的合理回报,而不能是暴利。
为确保购买价格与服务质量挂钩,《意见》提出,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结果应结合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并作为付款的重要依据。
关于绩效评价,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工作。
文化部相关负责人指出,《意见》还注重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的监督,注重过程监督,还要求建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信用档案。对在购买服务实施过程中,发现承接主体不符合资质要求、歪曲服务主旨、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入信用档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造成社会重大恶劣影响的,禁止再次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