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图便宜买赃车 触犯刑律悔当初

13.07.2015  12:54

本网讯(杜乃民)不足千元买了辆摩托车,稷山县的赵某自以为占了便宜,却不知自己已经走进犯罪的深渊。近日,新绛法院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赵某罚金1000元。

2014年5月的一天,赵某在稷山县管村与108国道交界路口,以900元的价格从一陌生男子处购买了一辆没有手续的摩托车。同年7月,赵某将摩托车借给朋友的进城办事,途中遇民警治安巡查,结果东窗事发。经查,该车是新绛县某村民的被盗车辆。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600元。该摩托车现已发还受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购买没有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车辆,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明知该车系犯罪所得,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侯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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