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严重超载入危险驾驶罪
26.08.2015 08:51
本文来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制日报北京8月25日讯 记者陈丽平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甘道明建议,在危险驾驶罪中增加货运严重超载的规定,对“在公路上从事货运业务,严重超过额定载货量,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且被行政机关处罚三次以上,仍不改正的”作出处罚。
其理由是:现行法律中,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已经不能解决超速、超载的问题,但如果把治理货车超载、超速上升到一定高度,像醉驾一样列入刑法当中,对其超速、超载运输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便会对货车车主和驾驶员有足够的威慑力,从而切实做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财产权。
责任编辑: 王伟本文来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6.08.2015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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