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合同
合同原则
需方:
供方:
供方在山西省大同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竞争性谈判项目中成交,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服务条款
供方向需方提供服务
(具体为山西省大同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前任总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服务)
二、审计费:
人民币(大写):
(小写):¥
此价格为合同执行不变价,不因国家政策变化而变化。
三、服务期及服务地点
1、服务期: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完成。
2、服务地点:山西省大同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四、服务范围
1、山西省大同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前任总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2、编制离任审计报告;
3、需方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五、供方职责、要求及工作内容
1、应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及有关法规定的要求进行审计,出具真实、合法的审计报告。
2、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项目存在重大问题,需及时将情况报告需方。
3、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
4、对职业过程中知悉的需方商业秘密严加保密。
六、需方义务
向执行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提供为实现审计目的所需的资料,不限制注册会计师获取审计证据,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七、需方在此同意按照本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供方支付根据合同规定应支付的费用和提供审计工作条件。
八、审计单位基于需方的上述保证,在此向需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对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服务。
九、不可抗力
供需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十、争议解决
供需双方在执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合同签署所在地仲裁委提出仲裁。
十一、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由供、需双方代表签章,即行生效。
2、本合同一式六份,供方持两份,需方持两份,采购代理机构存档一份,财政厅备案一份。
3、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未尽事宜,双方在不违背合同和谈判文件的前提下协商解决。协商结果以“纪要”形式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1、谈判文件
2、响应文件
3、报价人所做的其他承诺
需方(章):供方(章):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