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颁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05.04.2016  13:06

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财政部近日颁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办法》规定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

办法》规定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和统计报告制度。

办法》对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做了严格规定:1、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2、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3、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特许经营收入按照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4、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由拥有国有资产(资本)产权的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按照国有资产(资本)收益管理规定征收。5、彩票公益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筹集。6、中央银行收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征收。7、罚没收入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征收。8、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管理规定征收或者收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者设定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取消、停征、减征、免征或者缓征非税收入,以及调整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应当按照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的管理权限予以批准,不许越权批准。取消法律、法规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