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尽快出台预算法实施条例

30.06.2016  13:52

    法制日报北京6月29日讯 记者朱宁宁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廖晓军今天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作关于2015年中央决算审查结果的报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尽快出台预算法实施条例,健全完善部门预算管理办法。同时,加快财政预算改革,按照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深化财政预算改革,着力支持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和补短板。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15年中央决算草案反映的中央预算执行情况总体是好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2015年中央决算草案。

    同时认为,2015年中央决算和审计工作报告也反映出预算执行和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是:政府性基金决算、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编报有待进一步细化;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待提高,一些领域资金沉淀问题仍然突出;专项转移支付清理整合效果不明显,年初落实到地区的比例仍然偏低;有些地方通过“明股暗债”“兜底回购”等方式变相举债,有些地方违规提供担保存在风险隐患等。

    2015年是修改后的预算法实施的第一年。按照预算法规定,针对2015年中央决算和审计工作报告反映出的问题,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多项建议:

    首先,进一步改进预算决算编报。严格按照预算法要求,改进和完善政府预算决算编报。推动专项规划与年度预算编制、项目库管理的有机结合,着力加强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项目库建设。进一步提高中央基本建设支出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年初落实到地区的比例,提高预算到位率,并按规定时限下达。改革完善政府支出经济性质分类科目,改进按经济性质分类编报的政府支出预算决算草案,并增加必要的文字说明。

    其次,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加强对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绩效评价,强化各预算单位的责任和效率意识。逐步将中央部门重点支出项目的绩效目标及其评价结果随部门预算、决算向全国人大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价,推进绩效评价结果有效应用,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应作为下一年度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

    再次,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积极稳妥做好地方政府债务置换工作,科学安排债券发行。专项建设基金运作应坚持市场化原则,严格按照规定投放和使用。地方政府不得违规提供各种担保或承诺,对违法违规担保行为应给予严肃处理。积极推进债务信息公开,加快推进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开展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促进政府举债市场化约束机制的形成。

    此外,财政经济委员会还建议,加快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财政体制,深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尽快修订完善影响财政资金统筹整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

责任编辑: 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