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04.08.2015  11:43

      专项资金重复设立、使用效益低,是长期困扰财政管理的一大难题。为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财政资金分配行为,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8月3日,我省出台了《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办法》规定,不得重复设立或增设与现有资金使用方向、用途相近的专项资金。
      严控专项资金设立
        《办法》规定,设立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程序。新设立专项资金,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审核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由省财政厅直接提出申请报省政府批准。项目主管部门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得在各类文件、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对设立、增加专项资金事项做出规定。
        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省财政厅应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资金管理办法,并做到一项专项资金一个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应明确政策目标、部门职责分工、扶持对象、使用范围、申报程序、分配办法、资金拨付、绩效管理、执行期限、信息公开、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内容。政府性基金预算和一般公共预算同时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在具体管理中应作为一个专项,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的资金分配方式。与中央配套的专项资金可以执行中央的资金管理办法。不得重复设立或增设与现有资金使用方向、用途相近的专项资金。
        竞争性领域专项资金分配市场化运作
        《办法》要求,专项资金应采取“因素法”、“项目申报法”等方式进行分配,并逐步扩大因素法分配的比例和范围。其中,对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的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采取“项目申报法”分配的专项资金要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建立项目库,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在择优排序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具体项目。
        对确需保留的竞争性领域专项资金,应逐步改变行政性分配方式,主要采取基金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模式,引导带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投入。少数不适合实行基金管理模式的,应在事前明确补贴机制的前提下,事中或事后采取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保险保费补贴、担保补贴等补助方式,大力减少事前补助、直接补助。
        省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对执行中问题较多、使用效益差的项目,应督促部门整改,并削减或取消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资金。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记者 赵彩萍)